居民税的特别征收与普通征收|公司职员不能自选,"自己缴纳"只对工资以外的所得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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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日文原文的译文。以日文版为准,金额依据日本税法。

公司职员的居民税(住民税),原则上是从工资中代扣代缴,即"特别征收"(特別徴収)。地方税法如此规定,"只要本人希望就可以自己缴纳"的普通征收(普通徴収),对工资所得并不存在。可以选择自己缴纳的,只有副业的经营所得、不动产所得等工资以外的所得。副业如果是打工(工资),那部分也会合并到主业的代扣里。公司能把员工改为普通征收的,只限于离职预定者、工资太少扣不出税款等各地方政府认定的例外情形,而这个范围各地并不相同。本文依据地方税法以及东京都、大阪市的一手资料,梳理特别征收与普通征收的区别、可以切换的例外、确定申告书上"自己缴纳"栏的正确含义,以及离职月份带来的差异。

结论:两种征收方式,谁适用哪一种

特别征收(工资代扣)普通征收(自己缴纳)
缴纳方式6月至次年5月共12次,从工资中代扣。公司在次月10日前缴入用市区町村寄来的缴款书一年4次(多为6月・8月・10月・1月),由本人缴纳
适用对象工资所得者原则上适用(地方税法第321条之3)个体经营者、领取年金者、无业者,以及在工资以外的所得中选择"自己缴纳"的部分
本人能否选择不能。东京都主税局明确写道"不能根据员工本人的希望选择普通征收"
能否以公司事务负担为由改为普通征收不能。"以事务增加、没有会计负责人等理由不实施特别征收,在法令上不被认可"(同上)
纳税额相同。征收方式不会改变税额

出处:地方税法第321条之3・第321条之4・第321条之5[e-Gov 法令检索],东京都主税局"个人居民税特别征收推进站"[东京都主税局]

地方税法第321条之3第1项规定,上一年领取工资、并在该年度首日仍领取工资的人,其居民税"应以特别征收的方法征收"。公司一方也一样:对所得税实施源泉征收的经营者被指定为特别征收义务人,"必须予以征收"(第321条之4)。东京都及都内各区市町村自2017年度起彻底推行特别征收,拒绝缴纳并超过缴纳期限的,将成为滞纳处分的对象。

公司可以改为普通征收的例外:范围因地方政府而异

公司每年1月底要向市区町村提交"工资支付报告书"(給与支払報告書)。提交时如果附上"普通征收切换理由书"(普通徴収切替理由書),只有符合该地方政府认可理由的人,才能改为普通征收。理由的范围各地不同。

理由东京都(普A〜普F)大阪市(a〜d)
事业所员工总数在2人以下普A:认可不认可
已在其他事业所被特别征收(适用乙栏的人)普B:认可认可(但会合并到其他工资中特别征收)
工资太少,扣不出税额普C:认可认可
工资支付不定期(并非每月)普D:认可认可
个体经营者的事业专从者(家族雇员)普E:认可不认可
离职者・5月底前的离职预定者普F:认可认可

出处:东京都主税局[东京都主税局],大阪市"关于工资支付报告书的提交"[大阪市]

据总务省(相当于内务省)研讨会资料,在统一指定特别征收的24个都道府县中,以"员工2人以下"为由认可的有18个团体,"事业专从者"为19个团体,而"离职者・离职预定者"是24个团体全部共通的唯一理由[总务省 个人居民税研讨会 资料6]。自己的公司向哪个地方政府提交报告书,处理方式就会随之改变。

不提交切换理由书的,按原则适用特别征收。荒川区的说明是"未提交普通征收切换理由书的,原则上为特别征收"[荒川区]。

确定申告书上的"自己缴纳",只对工资以外的所得有效

确定申告书第二表上有"工资・公共年金等以外的所得相关居民税的征收方法"一栏,在"特别征收"和"自己缴纳"中圈选其一。正如栏目名称所示,这里能选择自己缴纳的,只有工资・年金以外的所得部分。国税厅的手引明确写道"工资所得……相关的居民税,分别从工资……中扣除"[国税厅 确定申告手引 步骤6]。依据是地方税法第321条之3第2项的但书。

可以选择"自己缴纳"的副业

  • 业务委托・自由职业的报酬(经营所得・杂项所得)
  • 房产出租收入(不动产所得)
  • 稿费、演讲费、网店销售利润(杂项所得)
  • 按综合课税申报的股票分红

不能选择的副业(合并到主业代扣)

  • 打工・兼职的工资
  • 第二家公司的董事报酬
  • 日结工资(适用丙栏)

副业是工资的情况下,副业单位也会提交工资支付报告书,因此市区町村会把两家公司合计后的税额通知主业的公司。大阪市明确写道"从其他单位支付的工资中……实施特别征收时,无论理由(略号a〜d)为何,都合并到其他单位支付的工资中特别征收"[大阪市]。工资支付报告书的流转路径见什么是工资支付报告书,副业与公司的关系见副业的确定申告。

另外,在确定申告书等制作页面上忘记圈选"自己缴纳"的话,连工资以外的所得也会被并入特别征收。申报时务必确认。

离职月份决定处理方式:1〜4月离职要一次性扣完余额

离职后,次月以后的月割额就脱离了公司的征收义务。不过余额如何处理,取决于离职的时期[地方税法第321条之5第2项]。

离职月份剩余的居民税
6月〜12月本人提出申请的,从最后一次工资・退职金中一次性征收。不申请的,会收到普通征收的缴款书
1月〜4月即使本人不提出申请,也会从最后一次工资・退职金中一次性征收到5月份为止的税额(以工资・退职金超过余额为限)
5月扣除5月份后结束

1月离职的人,1〜5月共5个月的税额会从最后一次工资里一起扣掉,到手金额大幅减少。如果已经定好下一份工作,通过新公司提交"改为特别征收的申请",就能把代扣接续下去(地方税法第321条之4第5项)。按离职月份的具体试算见离职月份不同,居民税的账单金额也不同。

普通征收者的缴纳期限,以及两种方式的得失

个体经营者和离职后的人适用普通征收。缴纳期限由市区町村的条例规定,多数是6月底・8月底・10月底・次年1月底共4次(各地不同)。也可以在6月一次性缴纳全年份。

  • 金额相同。征收方式不会改变税额。区别只在于特别征收分12次、普通征收分4次。
  • 普通征收是整笔到来。一年12万日元的话,每次会收到3万日元的缴款书。从公司职员独立出来的第一年,针对上一年工资的居民税会以普通征收的形式整笔到来,需要预留资金。
  • 公司一方的负担可用纳期特例减轻。常年员工不满10人的事业所,向市区町村申请并获得批准后,可以把一年12次的缴入改为一年2次[东京都主税局]。

居民税本身的计算见居民税的机制与计算,6月寄到的通知书怎么读见居民税决定通知书的读法。

常见问题

不想让公司知道自己有副业,能把居民税改成普通征收吗?

副业如果是业务委托等工资以外的所得,在确定申告书上圈选"自己缴纳",该部分就可以改为普通征收。副业如果是打工等工资,则无法选择,会合并到主业的代扣中。

公司说"我们这里是普通征收"。这合法吗?

对所得税实施源泉征收的公司会被指定为特别征收义务人,以事务负担为由改为普通征收,在法令上不被认可。只有符合地方政府认可的例外(离职预定、工资太少等)时才可以。

我在两个地方工作。会从哪一边代扣?

原则上由支付主要工资的单位,把两家公司合计后特别征收。市区町村也可能分别指定两家公司。

我3月离职了。居民税会怎么处理?

1〜4月离职的,即使不提出申请,到5月份为止的余额也会从最后一次工资或退职金中一次性扣除。如果没有超过余额的工资・退职金,则会收到普通征收的缴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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