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为日文原文的译文。以日文版为准,金额依据日本税法。
换到新公司后,住民税的工资代扣不会自动恢复。要继续代扣,必须让原公司把「给与所得者异动申报书」(給与所得者異動届出書)转交新公司,并在工资停发月份的次月10日之前提出申请。代扣恢复的时点,是市区町村的变更通知送达月份的下一个月。剩余税额按「通知的次月起到次年5月为止」的月数平摊,所以越晚恢复,每次扣的金额越大。未扣缴16万日元的话,从10月起分8次每月2万日元;从12月起分6次则约为26,670日元。
结论:恢复方式有3种,什么都不做就不会恢复
换工作之后的住民税,最终会落到下面3种之一。能够自己选择的,是在6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从原公司离职的情况。
| 方式 | 谁做什么 | 期限 | 代扣恢复的时期 | 每次金额 |
|---|---|---|---|---|
| ①在原公司一次性扣缴 | 从最后一次工资或退职金中一并扣除剩余税额 | 离职前向公司提出 | 不恢复(到次年5月都不再扣) | 剩余税额一次扣完 |
| ②普通征收(缴款单) | 用寄到家里的缴款单自己缴纳 | — | 不恢复 | 剩余税额 ÷ 今后到来的缴纳期数 |
| ③在新公司继续 | 原公司在异动申报书上写明新公司并寄出,新公司再提交给市区町村 | 工资停发月份的次月10日 | 变更通知送达月份的次月起至次年5月 | 剩余税额 ÷ 通知次月起至次年5月的月数 |
出处:地方税法第321条之4第5项(申请与期限)、第321条之5(剩余税额的分摊方式与一次性扣缴)、第321条之7(转入普通征收)[地方税法]
代扣之所以不会自动延续,源于法律的规定方式。特别征收的对象是「上年度中取得工资收入,且在该年度4月1日取得工资收入的人」[地方税法第321条之3第1项]。年度中途入职的人,按原样并不满足这一条件。所以想继续代扣,就需要本人和公司主动提出申请。
申请期限是「工资停发月份的次月10日」
继续代扣的手续有明确的期限:不再从原公司领取工资之日所属月份的次月10日。在此期限内通过新公司提出申请,市区町村就会把新公司指定为特别征收义务人[地方税法第321条之4第5项]。9月30日离职的话是10月10日,只有4月内离职的情形是4月30日。
- 离职前向原公司说明「希望在新公司继续代扣」。大阪市要求事先联系新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并在申报书上填写新公司的所在地、名称和联系方式[大阪市]。
- 原公司填写「给与所得者异动申报书」并寄给新公司。要填上年税额和已扣缴到哪个月份,未扣缴部分的征收栏写「特别征收继续」[埼玉市]。
- 新公司补写开始月份等信息,提交给市区町村。横滨市要求在「异动事由发生之日所属月份的次月10日之前」送达[横滨市]。
- 变更通知送达,从次月的工资开始恢复代扣。如果衔接得上没有空档,每月的金额和原公司时期完全一样。
横滨市在2026年8月公告称,从收到材料到发出通知所需的时间比平时更长。也就是说,即便材料在10日之前送达,也可能赶不上次月上旬发出的通知[横滨市]。越提前行动,越能避免下一步的金额上涨。
晚1个月,每次的金额大约变成1.3倍
剩余税额怎么分摊,是法律规定的。通知在5月31日之前送达的正常年度,按年税额的12分之1,从6月扣到次年5月。通知晚于此时的情形,则规定为按该通知所在月份的次月起至次年5月的月数分摊[地方税法第321条之5第1项]。越晚剩余月数越少,每次的负担自然就越重。
- 每月金额 24万日元 ÷ 12 = 2万日元。6月至9月的4次已扣缴8万日元
- 剩余为 16万日元(10月份至次年5月份的8个月分)
- ①一次性扣缴:从9月的工资中扣16万日元。连同9月份共扣18万日元
- ②普通征收:此后到来的缴纳期为10月期和次年1月期共2次。16万日元 ÷ 2 = 每次8万日元
- ③继续代扣赶上了10月:从10月到次年5月共8次 × 2万日元
- ③通知推迟到11月:从12月起6次。16万日元 ÷ 6 = 每次约26,670日元
※这是本站按地方税法第321条之5第1项的分摊方式所做的试算。尾数的处理方式各市区町村有差异,实际金额请以收到的变更通知为准。
手续晚1个月,每次的金额就从2万日元增加到约26,670日元。只要在期限内缴纳,全年总额不变。但手取收入减少的月份会集中在一起,对家庭开支影响明显。
新公司没有代扣的6个原因与对策
工资明细上没有住民税这一行时,属于下面的某一种情况。原因不同对策也不同,请先做区分。
| 原因 | 实际状况 | 对策 |
|---|---|---|
| 异动申报书没有提交 | 原公司没有申报/没有填写新公司 | 向原公司确认是否已提交 |
| 没有提出继续代扣 | 剩余税额转入普通征收,缴款单寄到家里 | 带着缴款单请新公司办理转换 |
| 申请超过了次月10日 | 该年度不被指定,维持普通征收 | 用转换申请书从中途切回 |
| 市区町村来不及处理 | 材料已送达但通知还没发出 | 等待次月以后的工资明细 |
| 年度中途入职 | 4月1日没有取得工资,不属于对象 | 向市区町村确认能否转换 |
| 本来就没有被课税 | 上年度没有所得,或在非课税范围内 | 无需办理手续 |
出处:地方税法第321条之3第1项、第321条之4第5项、第321条之7/横滨市「关于个人市民税特别征收的异动申报·转换委托书的提交」[横滨市]
应届第1年不被扣缴,属于最后一个原因。住民税针对上年度的所得征收,所以开始工作的那一年没有可课税的所得。第2年6月开始征收的机制请看应届第2年的住民税。公司可以自行判断采用普通征收的例外范围,整理在特别征收与普通征收的区别。
缴款单寄到后,缴纳之前先拿给新公司看
转入普通征收时的缴纳期为6月、8月、10月、次年1月,一年4次[地方税法第320条]。要事后改回代扣,就请新公司提交「转为特别征收的申请书」。武藏野市说明开始月份「原则上为提交转换申请书的下下个月以后」[武藏野市]。10月提出的话从12月的工资开始,其间的缴纳期要自己缴。
这样做才来得及
- 寄到的缴款单,缴纳之前先拿给新公司的工资负责人看
- 申请转换时,附上尚未过缴纳期限的缴款单
- 已经缴过的部分,一并提交收据复印件
- 转换生效之前的缴纳期,自己在期限内缴纳
不能做的事
- 过了缴纳期限才申请转换(过期部分无法改回)
- 不告诉公司就全额缴清(没有可转换的对象了)
- 抱着「公司早晚会扣」的想法放着不管
- 只告诉新公司,不告诉原公司
过了缴纳期限的部分和往年度的部分,无法转为特别征收。东京都主税局和武藏野市都明确写了同样的内容[东京都主税局]。为防止重复缴纳,武藏野市要求公司方面向本人说明,在等待转换期间不要缴纳[武藏野市]。
年末调整,以及次年6月到来的第二笔税单
年内换工作并在年底仍在职的话,所得税的结算由新公司的年末调整完成[国税厅 No.2665]。请把原公司寄来的源泉征收票交给新公司。来不及时的应对方法,整理在换工作那一年的年末调整。
还有一笔从次年6月开始的新年度税款。换工作那一年所得对应的住民税,从次年6月起由新公司的工资分12次扣缴。选择了一次性扣缴的人,尤其会觉得次年6月的手取收入突然下降。离职月份如何改变剩余税额的处理方式,离职月份会改变住民税的账单金额做成了速查表。
包含健康保险和年金转换在内,从离职到入职的全部手续,整理在换工作·离职时的税金与手续。
常见问题(换工作与住民税)
新公司的工资没有扣住民税。放着不管可以吗?
不可以。没扣的部分会转入普通征收,要用缴款单自己缴纳。过了缴纳期限会产生滞纳金,而且这部分无法再改回代扣。请先向原公司确认异动申报书是否已提交。
继续代扣的申请没赶上期限。已经不能改回代扣了吗?
可以改回。请新公司提交「转为特别征收的申请书」,尚未到缴纳期限的部分就能转为代扣。不过开始时间原则上为申请的下下个月以后,过了缴纳期限的部分不在对象内。
手续晚了,要缴的总额会增加吗?
只要在期限内缴纳,总额不变。增加的是每次的金额。剩余税额按通知次月起至次年5月的月数分摊,所以恢复越晚,每次越重。只有产生滞纳金时总额才会增加。
缴款单寄到家里了。可以马上缴吗?
缴纳之前请先拿给新公司的工资负责人看。申请转换时一般要附上尚未过缴纳期限的缴款单,先缴了有重复缴纳的风险。如果新公司不办理转换,在期限内缴纳就没有问题。
参考链接(出处)
- 地方税法(昭和25年法律第226号)法令检索——第320条·第321条之3·第321条之4第5项·第321条之5·第321条之7
- 东京都主税局 关于特别征收的手续——过了缴纳期限的部分不能转换
- 武藏野市 从普通征收转为特别征收的手续——开始原则上为申请的下下个月以后
- 横滨市 关于个人市民税特别征收的异动申报·转换委托书的提交——继续代扣的提交期限、处理的延迟
- 大阪市 发生离职·调动等情形时(给与所得者异动申报书的提交)——事先联系与新公司的填写
- 埼玉市 再就业后在新单位继续特别征收的手续——申报书的记载事项
- 那珂川市 市税等滞纳金的比率——令和8年的年2.8%与年9.1%
- 大阪市 市税的滞纳金——滞纳金特例基准比率的变迁
- 国税厅 No.2665 年末调整的对象人员——年度中途就职的人
※本文的计算示例,是本站套用地方税法的分摊方式与各市区町村的说明所做的试算。尾数处理各市区町村有差异,实际金额请以收到的通知书·缴款单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