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休业补偿8成与伤病津贴三分之二|伤病休息时适用哪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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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日文原文的译文。以日文版为准,金额依据日本税法。

因伤病需要停工休息时,可以代替工资的公共给付有两种。如果是工作中、通勤途中的受伤或疾病,适用工伤保险的"休业(补偿)等给付",金额为给付基础日额的60%加上休业特别支给金20%,合计约8成。其他情形(私人伤病)则适用健康保险的"伤病津贴",金额为标准报酬日额的三分之二。两者不能同时领取,属于工伤的情形优先适用工伤保险。选哪一种每月相差3万日元以上,而且能领到什么时候、离职后如何处理也不一样。本文以月薪30万日元的人为例,依据劳动局和协会健保的资料进行比较。

结论:对比表(月薪30万日元的情形)

工伤保险的休业(补偿)等给付健康保险的伤病津贴
适用对象因工作导致的受伤·疾病,通勤途中的受伤工作之外(私人伤病)的受伤·疾病
每日金额给付基础日额的60%+特别支给金20%=约8成
(月薪30万日元→日额约9,800日元→约7,800日元)
标准报酬日额的三分之二
(标准报酬月额30万日元→日额1万日元→约6,670日元)
休息30天的情形约23万5,000日元约20万日元
最初拿不到钱的天数等待期3天。属于工作灾害时由公司补偿平均工资的60%。通勤灾害没有补偿连续3天的等待期。没有补偿
期间直到治愈(症状固定)为止。满1年6个月仍未治愈且情况严重时,转为伤病(补偿)等年金从开始支付起累计1年6个月结束
税金非课税非课税
社会保险费不免除(停工期间也要产生)不免除(停工期间也要产生)
离职后继续(与公司的关系不影响)被保险人期间满1年以上且离职当日正在领取的,可继续
申请窗口劳动基准监督署(样式第8号/通勤灾害为第16号之6)协会健保·健保组合
时效按休息的每一天各算2年按休息的每一天各算2年

出处:石川劳动局"休业(补偿)等给付"[石川劳动局]、全国健康保险协会"伤病津贴"[协会健保]

工伤保险的给付基础日额为"前3个月的工资总额 ÷ 该期间的日历天数",月薪30万日元的话就是90万日元 ÷ 92天 = 约9,783日元。伤病津贴的标准报酬日额为标准报酬月额 ÷ 30,即1万日元。作为基数的日额是伤病津贴略高,但由于比例上的差距(8成对三分之二),工伤保险的金额仍然更多。

适用哪一种取决于"休息的原因"——本人无法选择

伤病津贴的支付要件是"工作之外的疾病或受伤",因此属于工伤的受伤和疾病不会支付伤病津贴。反过来说,工伤保险也只有在原因出自工作或通勤时才会被认定。也就是说,领取哪一种并非由本人或公司选择,而是由原因决定的。

情形适用哪一种要点
作业中摔倒骨折工伤(工作灾害)等待期3天公司有义务补偿平均工资的60%
通勤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工伤(通勤灾害)等待期3天没有公司补偿。首次给付会扣除部分负担金200日元。需与对方的强制汽车保险进行调整
绕道回家途中受伤(购买日用品等)有可能构成工伤(通勤灾害)做完日常生活必需的行为后回到通勤路线上的,仍按通勤处理。聚餐后的回家途中不属于对象
因长时间劳动·职场霸凌患抑郁症被认定为工伤则适用工伤。认定之前适用伤病津贴精神障碍的认定调查需要半年至1年。实务上是先领伤病津贴,认定后再结算
休息日运动受伤伤病津贴与工作无关,因此不是工伤
在医院内感染流感的护士有可能构成工伤若职业和具体情况可认定与工作存在因果关系,即属于工作灾害

有些公司以"用工伤会让公司的保险费上涨""会被劳基署盯上"等理由,要求把工作中受的伤按健康保险处理。这属于隐瞒工伤,是犯罪行为(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工伤的请求本人可以直接向劳动基准监督署提出,即使公司不填写证明栏,请求也会被受理。已经用健康保险就诊的情形,事后也可以改为工伤。

两者不能同时领取。工伤优先,只补差额部分的伤病津贴

同一伤病不能同时领取工伤的休业补偿和伤病津贴。厚生劳动省的通知规定,只有在工伤休业补偿的金额少于伤病津贴金额的情况下,才将其差额作为伤病津贴支付[厚生劳动省·昭和33年通知]。在工伤金额更高的通常情形下,不会支付伤病津贴。

休息30天时的领取额(月薪30万日元·标准报酬月额30万日元)
工伤伤病津贴 休业补偿给付 60% 约17万6,000日元 特别支给金 20% 计 约23万5,000 伤病津贴 三分之二 约20万日元 给付基础日额为前3个月工资÷日历天数,标准报酬日额为标准报酬月额÷30。不含等待期3天
出处:根据劳动局·协会健保的说明概算。金额因工资构成和奖金而异

申请了工伤却被认定为不予支付时,可以追溯请求伤病津贴。不过伤病津贴的时效是按休息的每一天各算2年,因此工伤调查拖得较久时,重要的是先以"视工伤结果可能返还"为前提领取伤病津贴,或者事先向健保确认时效的处理方式。

能领到什么时候:以1年6个月为分界

  • 伤病津贴从开始支付起累计1年6个月结束。中途复职后再次休息的,已支付的天数会合并计算,达到1年6个月份额即停止支付(2022年起改为"累计")。之后仍无法工作的,可考虑请求残障年金。
  • 工伤会一直持续到治愈为止。没有期限。从开始疗养起满1年6个月仍未治愈,且属于伤病等级第1至3级的严重状态时,会转为"伤病(补偿)等年金"(给付基础日额的313天份·277天份·245天份),比休业补偿更为优厚。未达到第3级的,继续领取休业补偿。
  • 治疗费的自付部分也不同。工伤有疗养(补偿)等给付,治疗费全额支付,窗口不需自付(工伤指定医院为实物给付)。伤病津贴的情形按通常的3成自付,每月上限由高额疗养费决定。

手续,以及停工期间仍会被扣除的费用

  1. 工伤:将样式第8号(通勤灾害为第16号之6)提交给劳动基准监督署。需取得医生的证明和公司的证明(工资·休息天数)后提交。公司不配合时,可写明该情况由本人提交。一般按每月汇总请求一次,首次汇款需要1至2个月。
  2. 伤病津贴:提交给协会健保·健保组合。在支付申请书上取得医生的意见和公司的证明后提交。这边也多为按月申请,首次从申请起2至3周到账。详细条件请参阅伤病津贴的文章。
  3. 两者都不免除社会保险费。停工期间健康保险·厚生年金的保险费仍会产生,无法从工资中扣除的部分由公司垫付后再结算,或由本人汇款。月薪30万日元的话,本人负担每月在4万5,000日元前后。住民税也会根据上一年的所得继续征收。
  4. 公司发放工资时会进行调整。工伤以"未取得工资的日子"为对象,因此发放了平均工资60%以上工资的日子不予支付。伤病津贴也会按发放的工资金额相应减额。使用带薪休假的日子两者都不属于对象。

离职后会怎样

工伤的休业补偿在离职后仍然继续。不会因为离开公司而被停止支付,可以一直领到治愈为止。伤病津贴则需满足"继续给付"的要件——到离职日为止被保险人期间连续满1年以上,且在离职当日正在领取伤病津贴(或处于可以领取的状态)——满足这些条件的,离职后也能领取剩余期间的部分。离职当日到公司打招呼道别,有可能被视为"能够工作的状态"而导致继续给付中断,因此离职当日请休息。

离职后恢复到能够工作的状态时,可转为失业给付(基本手当)。因病辞职的人可以作为特定理由离职者不受给付限制地领取,无法工作的期间可以申请延长受给期间。具体步骤请参阅失业保险的领取方法。

另外,自由职业者和一人承包的个体经营者没有伤病津贴,工伤也只有在办理了特别加入手续时才会支付。请参阅一人承包者的工伤保险费。

常见问题

等待期3天期间完全没有收入吗?

属于工作灾害的,公司依据劳动基准法有义务就等待期3天补偿平均工资的60%。通勤灾害和私人伤病(伤病津贴)没有这项补偿,只能使用带薪休假或者无薪。伤病津贴的等待期是"连续3天",可以包含周六周日和带薪休假,这一点与工伤不同。

领取工伤的休业补偿期间,不能使用带薪休假吗?

可以使用,但使用带薪休假的日子因为取得了工资,所以不支付休业补偿。比起8成的给付,10成的带薪休假到手更多,因此很多人先用完带薪休假,用完之后再领休业补偿。也可以把带薪休假用在等待期3天上。

总结

  • 工作中或上下班途中受伤,由劳灾保险支付约8成的休业补偿;工作以外受伤,则由健康保险支付三分之二的伤病津贴。
  • 适用哪一种由受伤原因决定,本人无法选择。两者不能同时领取,劳灾优先。
  • 月薪30万日元休息30天,劳灾补偿约23.5万日元,伤病津贴约20万日元。
  • 伤病津贴累计支付1年6个月后终止,劳灾则持续到痊愈为止,即使离职也不会中断。
  • 把工作中受的伤用健康保险处理,属于隐瞒劳灾。劳灾可由本人直接向劳动基准监督署申请。

参考链接(出处)

本文依据以下资料编写。金额为概算,因工资构成·奖金·所加入的健保而异。

※本文为一般性信息提供。工伤的认定·给付详情请向劳动基准监督署确认,伤病津贴请向所加入的健康保险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