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为日文原文的译文。以日文版为准,金额依据日本税法。
在自己家里工作的个人事业主·自由职业者,房租、电费、通信费中只有用于工作的部分可以计入经费。这就是家事分摊(家事按分)。国税厅并没有统一规定"最多可以计入百分之几",它给出的标准是建筑面积的比例和使用的天数,原则是"按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房租12万日元、60㎡的房子里工作间为15㎡,比例就是25%,每月3万日元、一年36万日元可以计入经费。本文依据国税厅的通达和资料,梳理依据该怎么做、蓝色申报与白色申报的区别、国税不服审判所否认过的案例,以及自有住房的人最容易忽略的对住房贷款扣除的影响(事业用超过10%扣除就会减少,达到50%以上则完全不能用)。
结论:分摊的标准是"面积"或"天数"。比例要靠自己做出依据
| 费用项目 | 国税厅给出的标准 | 计算例(房租12万日元·60㎡·工作间15㎡·每周5天) | 全年经费 |
|---|---|---|---|
| 房租 | 用于事业部分的建筑面积 ÷ 总建筑面积 | 12万日元 × 15㎡ ÷ 60㎡ = 25% = 3万日元/月 | 36万日元 |
| 电费 | 面积比例 × 天数比例(国税厅的计算例) | 1万2,000日元 × 15÷60 × 5÷7 = 约2,100日元/月 | 约2万6,000日元 |
| 通信费(宽带·手机) | 合理的方法(使用时间、使用天数等) | 8,000日元 × 50% = 4,000日元/月 | 4万8,000日元 |
| 自来水·燃气 | 没有用于工作的实际情况则为0 | 0日元 | 0日元 |
| 自有住房的折旧费·固定资产税·贷款利息 | 用于事业部分的建筑面积比例 | 各项费用 × 25% | 见下文 |
国税厅在关于民宿课税关系的资料中说明:"需要以用于事业部分的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实际让住客住宿的天数等为基础,按合理的方法分摊计算",并给出了水电燃气费的计算例:"24万日元 × 60㎡÷180㎡ × 90天÷365天 = 19,727日元"[国税厅 住宅住宿事业的课税关系]。面积与天数相乘就是国税厅给出的范式。"使用时间"和"行驶距离"并未写进国税厅的明文,但作为合理方法的一例,在实务中被广泛使用。
25%也好40%也好,只要有能说明该比例的依据(标出工作间的户型图、业务日志、通信的使用记录),就能计入经费。反过来,没有依据的"先按50%算"一旦在税务调查中被否认,就一分钱也留不下。
规则的依据:原则是超过50%,但50%以下只要能"明确区分"也可以
所得税法第45条和施行令第96条规定,家事关联费中只有"主要部分为开展业务所必需"并且"该必需的部分能够明确区分"时,才承认为必要经费。所得税基本通达45-2作了如下规定[国税厅 所得税基本通达45-1·45-2]。
- 是否属于"主要部分",以支出中业务所必需的部分是否超过50%来判定。
- 但即使在50%以下,能够明确区分必需部分的情况下,将该部分计入必要经费也无妨。
该通达针对的是不分蓝色申报与白色申报的条文(施行令第96条第1号),因此白色申报只要有区分的依据,25%的房租同样是经费。蓝色申报另有第2号的路径——"能够依据交易记录等明确业务上直接必需的部分",在用账簿佐证这一点上更为有利(蓝色申报与白色申报的区别)。
税务解答也指出:"家事关联费中能成为必要经费的,仅限于依据交易记录等能够明确区分为开展业务上直接必需的那部分金额"[国税厅 No.2210]。
依据怎么做:户型图·日志·明细这3样就够了
- 房租和自有住房的费用用户型图。把租赁合同上的面积,以及工作间(或者摆放办公桌的那块区域)的面积写进图里。如果与卧室共用,就用该房间的面积再乘以天数或时间的比例。
- 电费用"面积 × 天数"或"时间"。国税厅的范式是面积×天数。如果工作间里的空调或设备较多,还有以时间比例为依据往上加的余地,但需要有记录。
- 通信费看实际使用情况。宽带按工作的使用时间或天数,手机按通话明细或应用的使用记录来确定比例。如果把工作专用的线路和设备分开,就可以100%计入经费,也不需要解释分摊。
- 定下来的比例每年用同一套思路。没有依据地逐年更改,在调查中就很难说明。
哪些能计入经费、哪些不能,全貌整理在个人事业主的经费一览;难以判断的支出整理在经费上属于灰色地带的10项。
被否认的例子·被认可的例子:实际情况优先
国税不服审判所公开的裁决中,没有直接就自家房租的分摊比例本身提出争议的案例。与之相近的论点,以下3件可作参考。
| 裁决 | 结论 | 要点 |
|---|---|---|
| 1984年9月12日(自住兼牙科诊所) | 全额认可 | 税务署主张"一部分为居住用",但从实际使用情况看,整栋建筑被认定为诊所,固定资产税和折旧费全额计入经费[国税不服审判所] |
| 2001年3月30日(各种会费等) | 否认 | 即便属于家事关联费,凡是"无法明确开展业务上直接必需的部分"的,就不能成为必要经费[国税不服审判所] |
| 2014年9月1日(大学副教授的写作·演讲) | 否认 | 计入经费的费用被认定"大部分都是家事关联费",所得区分也被判定为杂所得而非事业所得[国税不服审判所] |
共通之处是"实际情况与记录"。能用图纸和日志说明的分摊会被认可,说不出依据的分摊则被否认。第3件还留下一个教训:以副业级别的收入把大半生活费计入经费,不只是分摊,连"属于事业所得"这一点本身都可能被否定(副业300万日元问题的结论)。
自有住房者的陷阱:事业用超过10%,住房贷款扣除就会减少
在自有住房里工作时,建筑的折旧费、住房贷款的利息、固定资产税可以按事业用的比例计入经费。国税厅指出"用于业务的借款利息可以作为必要经费""固定资产税仅限业务用的部分可以作为必要经费"[国税厅 浅析必要经费]。贷款本金的偿还不能计入经费。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住房贷款扣除。
| 用于事业的比例 | 住房贷款扣除 | 依据 |
|---|---|---|
| 大致在10%以下(居住用大致在90%以上) | 全额照常适用 | 租税特别措施法相关通达41-29[国税厅] |
| 超过10%~不足50% | 按借款额乘以居住用比例后的金额计算(扣除减少) | 国税厅 民宿的课税关系 第6页 |
| 50%以上(居住用不足建筑面积的二分之一) | 扣除本身无法使用 | 税务解答 No.1213[国税厅] |
借款3,000万日元、扣除率0.7%的话,每年是21万日元的税额扣除。即使按25%分摊工作间,把折旧费和利息共20万日元计入经费,税率10%的人也只节税2万日元左右。而住房贷款扣除减少25%就少了5万日元,所以在扣除期间把事业用比例控制在10%以内更划算的人占多数。详情请见住房贷款扣除指南。
常见问题
房租分摊到50%没问题吗?
没有上限的数字。60㎡中有30㎡用于工作就是50%,15㎡就是25%。判断标准是能否用户型图说明比例的依据,没有依据就按50%申报,有被否认的风险。
白色申报也能做家事分摊吗?
可以。通达45-2规定,业务所必需的部分即使在50%以下,只要能明确区分,计入必要经费也无妨,并不区分蓝色申报与白色申报。蓝色申报因为有账簿佐证,说明起来更容易。
手机费应该按几成计算?
按用于工作的时间或通话的比例来定。明细上工作的通话占一半,就是50%。如果实在难以判断,单独分出一条工作用线路,就能100%计入经费,也不用解释分摊。
分摊后的经费也能用于消费税的进项税额扣除吗?
如果是应税事业者,只把与计入经费部分相对应的消费税作为进项税额扣除。房租属于居住用而免税的情况下,本来就没有产生消费税,因此不属于扣除对象。
参考链接(出处)
本文依据以下资料编写。分摊的比例取决于个别的实际情况,拿不准时请向税务署或税理士咨询。
※本文为一般性信息提供。计算例中的数字为假设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