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加算税被取消的裁决|"按付得起的金额"倒推申报也不算假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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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日文原稿的中文翻译。以日文版及官方资料为准。具体事项请咨询税务署或税理士。

先合计经费,加上所得扣除,再倒推出一个"付得起"的纳税额来决定申报收入——一位贴瓷砖的工匠用这种方式连续申报了6年以上,收入少报约四成。税务署的回应是重加算税(35〜40%)和把追溯期延长到7年的追征。然而国税不服审判所取消了重加算税,追溯期缩回5年,最早2年的追征整体消失。本期通过这份令和7年10月的公开裁决,看"恶质"在法律上的分界线到底画在哪里。

关于本系列:案例取自国税厅新闻稿中的调查案例与国税不服审判所公开的裁决案例,均由公共机关自行匿名化后公开。我们不转载个人博客或社交媒体内容。案例不指向任何特定个人,文中判断均基于法律条文与公开资料。

案情:兄弟俩的瓷砖生意

案例隐藏四成收入6年——重加算税+7年追溯
结果:重加算税取消;最早2年全部取消(部分取消裁决)

哥哥以自己的字号连同弟弟的工程款一起开票给唯一的发包方,全款汇入由哥哥管理的妻子名义账户,再按兄弟私下约定的单价付现金给弟弟。

哥哥的申报方式很特别:先算出经费总额,加上扣除,让纳税额落在"付得起的金额"上,倒推收入来申报。申报收入比实际少四成左右,消费税则完全没有申报。

税务调查后,税务署认定"隐蔽・假装"课以重加算税,并以"虚伪或其他不正行为"为由追溯7年。哥哥不服,经再调查请求后提起审查请求,约1年后裁决下达。

国税不服审判所 令和7年10月20日裁决(作为"未认定隐蔽・假装的案例"公开)。涉及7年所得税、4期消费税。金额在公开文本中已隐去。

三个争点,各有胜负

争点税务署主张审判所判断
销售额归谁全额归哥哥税务署胜。全额归属哥哥
重加算税(35〜40%)存在隐蔽・假装纳税人胜。不满足要件,取消
7年追溯存在"虚伪或其他不正行为"纳税人胜。缩回5年,最早2年全部取消

重加算税为何被取消

国税通则法68条的重加算税,要求在少报行为之外,另有可评价为"隐蔽或假装"的行为。故意少报本身并不够——这是确立的解释(最高裁1995年4月28日判决:即使没有积极工作,若有"从外部即可窥见其意图的特别行动"也可课征,但反过来说至少需要到这一步)。

税务署举出的"证据"被审判所逐一驳回:妻子名义账户?本人在调查第一天就主动说明了唯一客户和入账账户,且该账户的销售额(虽然少报)一直在申报——没有隐藏。"知道真实收入却按付得起的金额倒推"?那只能说明故意少报,不是与少报行为分开的"隐藏工作"。"付得起的金额"既无标准也无方法。

分界线:伪造账簿、销毁凭证、使用假名义——重加算税。没有任何工作、只是少写了数字——无论多故意,也只是过少申告加算税(或无申告加算税)。与第1回画的是同一条线。

重加算税一倒,7年缩回5年

更正・决定原则上只能追溯5年,只有存在"虚伪或其他不正行为"时才延长到7年(通则法70条)。其判断标准与重加算税几乎相同。审判所以同样的理由否定了7年追溯——于是最早2年的更正因超过期间限制而全部取消,连本税一起消失。近5年的本税维持,重加算税降为普通加算税。

但他并没有"赢"

哥哥最核心的主张——"销售额的36%属于弟弟"——被驳回了。兄弟各自与发包方签有合同、在分包商名册上也各自登记。但审判所看的是实态:发票由哥哥一张开出、货款进哥哥管理的账户、弟弟只按内部打折单价拿现金且无发票收据、价格波动风险和工具费用全在哥哥身上。实质上弟弟是哥哥的分包——销售额先全额归属哥哥(所得税法12条・实质所得者课税原则,与第3回同构)。

此外,因为没有保存账簿,所得按推计课税(同业者利润率法)计算,审判所也认可其合理性。没有账簿,就失去了用实际数字反驳的能力。

可以带走的要点

常见理解实际
"故意少报=重加算税"仅有故意不够,需要另外的"隐藏工作"(销毁・伪造・假名义)
"重加算税只是税率变重"它与7年追溯联动。认定一倒,最早的年份连本税一起消失
"家人之间口头分账就行"归属看开票・入账・风险・费用负担的实态。没有书面约定,全额可能被认定为一个人的收入
"没有账簿税务署就算不出来"会按同业者利润率推计课税。没有账簿只是失去防御

补充一个数字:审查请求获得(部分)认可的比例为17.9%(令和6年度・693件)。本案中近5年的本税与普通加算税全部维持——这不是"争了就能翻"的故事,而是把争点对准条文要件的结果。

常见问题

Q. 故意少报收入一定会被课重加算税吗?

A. 不一定。重加算税(过少申告35%・无申告40%)要求在少报之外另有隐蔽或假装行为。本裁决中,连续6年以上按"付得起的金额"倒推申报的案件,因没有隐藏工作而被取消重加算税。但过少申告・无申告加算税和延滞税仍会课征。

Q. 日本的税务调查能追溯几年?

A. 原则5年。只有存在"虚伪或其他不正行为"时为7年,其判断与重加算税基本同一标准。本案重加算税被否定后,最早2年连本税一起被取消。

Q. 把营业收入汇入家人名义的账户算隐蔽吗?

A. 如果借名义隐藏收入的存在,可能构成假装。但本案中本人在调查首日主动说明账户并一直申报该账户的收入,因此未被认定为隐蔽・假装。

Q. 兄弟或夫妻共同经营时,收入算谁的?

A. 按实态判断:谁开票、款进谁的账户、谁承担价格风险、谁负担工具费用。没有书面约定和支付记录时,全额可能被认定为一人的收入。

Q. 不记账会怎样?

A. 税务署可按同业者的利润率推计课税(所得税法156条),而你将无法用实际数字反驳。

Q. 对重加算税处分不服怎么办?

A. 可在知道处分之日翌日起3个月内提出再调查请求或向国税不服审判所提出审查请求,免费。整体认可率17.9%,但像本案这样对准要件逐项争辩是可能翻盘的。

参考链接(出处)

案例为国税不服审判所匿名化后公开的裁决。裁决依著作权法13条3号不属于权利客体;该所网站遵循公共数据利用规约(第1.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