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合计经费,加上所得扣除,再倒推出一个"付得起"的纳税额来决定申报收入——一位贴瓷砖的工匠用这种方式连续申报了6年以上,收入少报约四成。税务署的回应是重加算税(35〜40%)和把追溯期延长到7年的追征。然而国税不服审判所取消了重加算税,追溯期缩回5年,最早2年的追征整体消失。本期通过这份令和7年10月的公开裁决,看"恶质"在法律上的分界线到底画在哪里。
案情:兄弟俩的瓷砖生意
哥哥以自己的字号连同弟弟的工程款一起开票给唯一的发包方,全款汇入由哥哥管理的妻子名义账户,再按兄弟私下约定的单价付现金给弟弟。
哥哥的申报方式很特别:先算出经费总额,加上扣除,让纳税额落在"付得起的金额"上,倒推收入来申报。申报收入比实际少四成左右,消费税则完全没有申报。
税务调查后,税务署认定"隐蔽・假装"课以重加算税,并以"虚伪或其他不正行为"为由追溯7年。哥哥不服,经再调查请求后提起审查请求,约1年后裁决下达。
三个争点,各有胜负
| 争点 | 税务署主张 | 审判所判断 |
|---|---|---|
| 销售额归谁 | 全额归哥哥 | 税务署胜。全额归属哥哥 |
| 重加算税(35〜40%) | 存在隐蔽・假装 | 纳税人胜。不满足要件,取消 |
| 7年追溯 | 存在"虚伪或其他不正行为" | 纳税人胜。缩回5年,最早2年全部取消 |
重加算税为何被取消
国税通则法68条的重加算税,要求在少报行为之外,另有可评价为"隐蔽或假装"的行为。故意少报本身并不够——这是确立的解释(最高裁1995年4月28日判决:即使没有积极工作,若有"从外部即可窥见其意图的特别行动"也可课征,但反过来说至少需要到这一步)。
税务署举出的"证据"被审判所逐一驳回:妻子名义账户?本人在调查第一天就主动说明了唯一客户和入账账户,且该账户的销售额(虽然少报)一直在申报——没有隐藏。"知道真实收入却按付得起的金额倒推"?那只能说明故意少报,不是与少报行为分开的"隐藏工作"。"付得起的金额"既无标准也无方法。
分界线:伪造账簿、销毁凭证、使用假名义——重加算税。没有任何工作、只是少写了数字——无论多故意,也只是过少申告加算税(或无申告加算税)。与第1回画的是同一条线。
重加算税一倒,7年缩回5年
更正・决定原则上只能追溯5年,只有存在"虚伪或其他不正行为"时才延长到7年(通则法70条)。其判断标准与重加算税几乎相同。审判所以同样的理由否定了7年追溯——于是最早2年的更正因超过期间限制而全部取消,连本税一起消失。近5年的本税维持,重加算税降为普通加算税。
但他并没有"赢"
哥哥最核心的主张——"销售额的36%属于弟弟"——被驳回了。兄弟各自与发包方签有合同、在分包商名册上也各自登记。但审判所看的是实态:发票由哥哥一张开出、货款进哥哥管理的账户、弟弟只按内部打折单价拿现金且无发票收据、价格波动风险和工具费用全在哥哥身上。实质上弟弟是哥哥的分包——销售额先全额归属哥哥(所得税法12条・实质所得者课税原则,与第3回同构)。
此外,因为没有保存账簿,所得按推计课税(同业者利润率法)计算,审判所也认可其合理性。没有账簿,就失去了用实际数字反驳的能力。
可以带走的要点
| 常见理解 | 实际 |
|---|---|
| "故意少报=重加算税" | 仅有故意不够,需要另外的"隐藏工作"(销毁・伪造・假名义) |
| "重加算税只是税率变重" | 它与7年追溯联动。认定一倒,最早的年份连本税一起消失 |
| "家人之间口头分账就行" | 归属看开票・入账・风险・费用负担的实态。没有书面约定,全额可能被认定为一个人的收入 |
| "没有账簿税务署就算不出来" | 会按同业者利润率推计课税。没有账簿只是失去防御 |
补充一个数字:审查请求获得(部分)认可的比例为17.9%(令和6年度・693件)。本案中近5年的本税与普通加算税全部维持——这不是"争了就能翻"的故事,而是把争点对准条文要件的结果。
常见问题
Q. 故意少报收入一定会被课重加算税吗?
A. 不一定。重加算税(过少申告35%・无申告40%)要求在少报之外另有隐蔽或假装行为。本裁决中,连续6年以上按"付得起的金额"倒推申报的案件,因没有隐藏工作而被取消重加算税。但过少申告・无申告加算税和延滞税仍会课征。
Q. 日本的税务调查能追溯几年?
A. 原则5年。只有存在"虚伪或其他不正行为"时为7年,其判断与重加算税基本同一标准。本案重加算税被否定后,最早2年连本税一起被取消。
Q. 把营业收入汇入家人名义的账户算隐蔽吗?
A. 如果借名义隐藏收入的存在,可能构成假装。但本案中本人在调查首日主动说明账户并一直申报该账户的收入,因此未被认定为隐蔽・假装。
Q. 兄弟或夫妻共同经营时,收入算谁的?
A. 按实态判断:谁开票、款进谁的账户、谁承担价格风险、谁负担工具费用。没有书面约定和支付记录时,全额可能被认定为一人的收入。
Q. 不记账会怎样?
A. 税务署可按同业者的利润率推计课税(所得税法156条),而你将无法用实际数字反驳。
Q. 对重加算税处分不服怎么办?
A. 可在知道处分之日翌日起3个月内提出再调查请求或向国税不服审判所提出审查请求,免费。整体认可率17.9%,但像本案这样对准要件逐项争辩是可能翻盘的。
参考链接(出处)
案例为国税不服审判所匿名化后公开的裁决。裁决依著作权法13条3号不属于权利客体;该所网站遵循公共数据利用规约(第1.0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