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房产的租金、海外账户里的利息与基金收益——"日本税务署看不见"。这个前提在两个层面上都已崩塌。超过100万日元的跨境汇款由银行自动报告;而海外账户余额本身,通过CRS从86个国家和地区、每年约206万件、无金额下限地送达日本国税厅。本回通过申报漏报所得约2亿6,100万日元的公开案例,解读海外收入"早已可见"的机制。
案件:申报的只有转让所得
调查对象只申报了转让所得。税务署核查国外汇款等调书后发现来自海外的巨额汇入;CRS信息亦显示其可能持有海外金融账户。
调查中本人说明,在海外工作时曾于A国购入自住不动产。核实现状后查明,该房产通过管理公司出租并收取租金;另在B国开设的账户中收取投资信托运用收益与存款利息。两者均被课税。
前提规则:日本居住者(非永住者除外)就全世界所得在日本纳税——海外租金与海外利息都应载入日本的确定申报。
让海外收入"可见"的两条管道
国外汇款等调书
超过100万日元的跨境汇出・汇入,经手金融机构须向税务署提交记载姓名、金额、对方国家的调书(1998年开始,2009年4月降至100万日元)。海外租金汇入日本账户,入账即被记录。
CRS(共同申报准则)
OECD的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框架。日本每年从86个国家和地区收到约206万件账户信息(余额、利息、股息等),无金额下限。即使一分钱不汇,海外账户也会自行"报到"。
两条管道性质不同:汇款调书捕捉"钱过境的瞬间",CRS捕捉"放在境外的余额"。"不汇回日本就行"恰恰是被CRS堵死的路。公开案例中两者配合——汇款调书立案,CRS佐证账户。
12月31日时点国外财产合计超过5,000万日元的居住者,须在次年6月30日前提交国外财产调书。已提交者相关漏报的加算税减轻5%;未提交或虚假记载则加重5%。
海外收入在日本如何申报
| 海外收入 | 日本的处理 |
|---|---|
| 海外不动产租金 | 不动产所得,综合课税;收入与费用折算为日元 |
| 海外存款利息 | 与国内存款不同,不经源泉分离了结,原则须申报 |
| 海外基金・股票收益 | 作为股息・转让收益申报;没有国内特定账户式的自动计算 |
| 当地已缴税款 | 通过外国税额扣除调整双重课税——先在日本申报,再扣除当地税款。当地纳税不能代替日本申报 |
对富裕层的调查每件追征约855万日元,是实地调查整体(299万日元)的2.9倍,海外相关是明确的重点。在海外持有资产完全合法;问题只在于不把资产产生的收入载入日本申报。
常见问题
Q. 海外账户里的钱,日本税务署能看到吗?
A. 能。通过CRS,日本每年从86个国家和地区收到约206万件金融账户信息(余额、利息、股息),无金额下限。另外超过100万日元的跨境汇款由经手金融机构提交国外汇款等调书。
Q. 租金已在当地纳税,日本还要申报吗?
A. 要。居住者(非永住者除外)就全世界所得在日本纳税,海外租金作为不动产所得申报。当地税款通过外国税额扣除调整——先申报、后扣除。
Q. 不把钱汇回日本,是不是就查不到?
A. 查得到。汇款调书捕捉资金流动,而CRS每年自动报告账户本身的余额与收入,与是否汇款无关。
Q. 已经漏报了好几年,该怎么办?
A. 在调查事前通知前自主修正申报・期限后申报,加算税会大幅减轻(无过少申报加算税、无申报加算税原则5%)。拖到调查后会重得多,认定隐蔽则为35〜40%。国际案件计算复杂,建议咨询精通国际税务的税理士。
参考链接(出处)
※ 本文以提供一般信息为目的。国际课税因居住形态与租税条约而异,请咨询税理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