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流动的钱:财产分割、慰谢金(精神损害赔偿)、抚养费。对于"会不会被征税?"这一不安,答案是:"接受方原则上不征税。但有三个重大例外。"其中"把房子交出去的一方要交转让所得税"是最大的陷阱——不了解就推进离婚,之后可能收到数百万日元的账单。本文按钱的种类整理税金,以及不吃亏的时机与步骤。
① 财产分割、慰谢金、抚养费对接受方原则上不征税(因为它们是基于权利的给付,而非赠与)[国税厅 No.4414(日文)]。
② 例外1:在财产分割中"交出"房屋、土地的一方要交转让所得税(视为按市价出售)[国税厅 No.3114(日文)]。若为自住房可使用3,000万日元扣除,但条件是"离婚成立后"的分割。
③ 例外2:抚养费一次性支付,超出通常抚养范围的部分有赠与税风险。
④ 例外3:分割过多的部分、以逃税为目的的假离婚会被征赠与税。
⑤ 离婚后可享受单亲扣除35万日元等减免。此外,由于按12月31日时的状况判定,若在年内离婚,当年的配偶扣除便无法使用。
按钱的种类看税金的速查表
| 钱 | 接受方 | 交出方 |
|---|---|---|
| 财产分割(现金・存款) | 非课税(过多部分除外) | 不征税 |
| 财产分割(房屋・土地・股票等) | 非课税(取得成本按分割时的市价计) | 可能被征转让所得税★最大的陷阱 |
| 慰谢金 | 非课税(精神损害的赔偿) | 不征税(也不能作为费用) |
| 抚养费(每月支付) | 非课税(履行扶养义务) | 不征税 |
| 抚养费(一次性支付) | 超出通常范围则有赠与税风险 | — |
| 养老金分割(3号分割・协议分割) | 分割时不征税(作为将来的养老金在领取时课税) | — |
最大的陷阱:"交出房子的一方"的转让所得税
在财产分割中将不动产的名义转给对方时,在税法上被视为"按分割时的市价转让了该不动产"[国税厅 No.3114(日文)]。若比购入时升值,交出的一方(多为丈夫)要交转让所得税。
- 例:以3,000万日元购入的自住房在分割时市价为4,500万日元 → 升值收益1,500万日元成为交出方的课税对象。
- 补救措施:自住房的3,000万日元特别扣除。但该特例不能用于向配偶的转让,因此采取"离婚成立后"再分割(名义转移)的顺序极为关键(3,000万日元扣除的详情)。若在离婚前办理财产分割的名义变更,则无法使用该特例,可能被整笔课税。
- 如果房贷尚未还清,请务必在名义转移之前,就贷款的承接、连带保证的处理等,一并咨询专业人士(税理士・律师)(夫妻联合贷款的离婚风险)。
抚养费:每月非课税,一次性需注意
- 抚养费是履行扶养义务,因此"按需每次"支付的部分为非课税。
- 若将来的部分一次性领取,超出通常必要的生活费・教育费范围的部分可能被征赠与税。若有需要一次性领取的情况,请连同信托的运用、公证书的设计一并咨询专业人士。
- 支付抚养费的一方,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将分居的子女作为扶养扣除(16岁以上・38万日元起)的对象(因被认定为"共同维持生计")。但只能由前夫妇中的一方申报,重复申报会被否认,故应事先约定好。即便未满16岁,也会影响居民税的非课税判定。
因离婚"时机"而变的税金
- 配偶扣除・配偶特别扣除按12月31日的状况判定。若在年内离婚成立,当年整整一年都无法使用。考虑到扣除(38万日元)的税务效果,年末的离婚申报只要拖到1月提交,就可能相差数万日元(当然,这并非只凭税金来决定的事)。
- 反之,离婚后的单亲可新使用"单亲扣除35万日元"(所得500万日元以下・共同生计的子女)。请参阅寡妇扣除、四种扣除的详情。
- 由于儿童抚养津贴、地方政府的补助按上一年所得判定,财产分割・慰谢金(非课税=不计入所得)不会造成影响,这一点令人安心。
- 若婚姻满20年以上,也有在离婚前以"恩爱夫妻赠与"(自住用不动产的配偶扣除2,000万日元)将房子交出的选择(与离婚后财产分割的比较请与专业人士商量)。
常见问题
在财产分割中获得的钱会被征税吗?
原则上不征税。因为它不是赠与,而是基于清算夫妻财产、保障生活这一权利的给付。但从夫妻共同努力所得的财产来看过多的部分,或被认定为以逃税为目的的离婚时,会被征赠与税。
听说把房子作财产分割会被征税。是接受方吗?
被征税的是"交出方"。视为按分割时的市价转让,对升值收益征转让所得税。自住房的3,000万日元特别扣除多能将其归零,但因不能用于向配偶的转让,故离婚成立后再转移名义的顺序很重要。
一次性领取抚养费会被征赠与税吗?
有风险。抚养费若为"按需每次"支付则非课税,但一次性领取将来的部分时,超出通常必要范围的部分可能被作为赠与处理。金额较大时,请就领取方式的设计咨询专业人士。
离婚在年内还是年初,税务上更有利?
由于配偶扣除等按12月31日时的婚姻状况判定,对于把收入较少的配偶纳入扣除的一方而言,若在年初(1月)离婚成立,便可确保上一年度的扣除。另一方面,离婚后也可能使用单亲扣除(35万日元),故需就整个家庭进行比较。
数据出处
- 财产分割与赠与税(原则非课税・过多部分等例外):国税厅 No.4414 离婚而获得财产时(日文)
- 交出不动产一方的转让所得:国税厅 No.3114 离婚而交出土地建筑等时(日文)
- 单亲扣除:国税厅 No.1171(日文)/来自扶养义务人的生活费(非课税):国税厅 No.4405(日文)
※本文为一般性信息提供,离婚条件的谈判・法律建议请咨询律师,税额的个别判断请咨询税理士或税务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