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本卖继承的黄金为什么会被查到|200万日元支付调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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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日文原稿的中文翻译。以日文版及官方资料为准。具体涉税判断请咨询税务署或税理士。

卖掉继承的黄金,把钱转进亲属账户、压低自己账户余额,连顾问税理士都瞒着。但税务署在调查开始前就已经掌握了出售的事实。为什么?因为在日本,金条以超过200万日元的价格卖出的那一刻,买取业者就把你的姓名、个人番号(My Number)和金额报告给了税务署。税务调查档案第4回,通过国税厅公开案例解读"藏也没用"的支付调书制度,以及继承黄金的正确课税方式。

关于本系列:案件取自国税厅报道发表资料的调查事例与国税不服审判所公开的裁决事例,均由公家机关自行匿名化。不转载个人博客或社交媒体投稿。

案件:"压低账户余额就查不到"

案件卖出继承的金条,所得税无申报
结果:对转让所得课税、课征重加算税

税务署从内部资料掌握了调查对象出售金条的事实。因无所得税申报,实施调查。

调查着手后确认:出售款项汇入了本人银行账户,而大部分随后以现金提取和向亲属转账的方式流出。

被要求说明时,本人承认明知需要申报转让所得,却认为把款项转入亲属名义账户、压低自己账户余额,"税务署就不会知道",并对顾问税理士也隐瞒了出售金条的事实,未做确定申报。

出售收益被课税,上述行为被认定为隐蔽,课征重加算税。

所得税(1年分)申报漏报所得 约1,300万日元/追征约400万日元(有重加算税)
出处:国税厅《令和6事务年度 所得税及消费税调查等的状况》Ⅳ 调查事例 事例4

"内部资料"的真身——卖出的瞬间,报告已经完成

金地金等转让对价的支付调书

以买卖金条等为业者(贵金属店、买取业者),从个人手中以超过200万日元的对价买入时,有义务向税务署提交记载卖方住址、姓名、个人番号、金条种类、重量、支付金额、支付日期的支付调书(2012年1月起实施)。

时间线说明一切隐藏动作都为时已晚:报告在柜台成交时就已触发,早于钱款到账。事后的资金移动不会消除所得——只会为重加算税所需的"故意"堆积证据。转入亲属名义账户、对税理士隐瞒,都是隐蔽认定的典型材料。

继承的黄金到底怎么课税

要点规则
特别扣除转让所得每年有50万日元特别扣除
长期减半持有超过5年出售时,扣除后仅一半与其他所得合算
继承的黄金继承被继承人的取得成本与取得时期,不是继承时的时价。父母早年低价买入的黄金,收益会很大
无购买记录概算取得费为卖价的5%——即95%的卖价成为课税对象,极为不利

出售前请先在遗产资料中寻找购买凭证。另外,把交易拆成200万日元以下多次出售也不能免除申报义务——业者保留本人确认记录,反复出售会作为资料信息被掌握,刻意拆分本身就是"故意"的迹象。

常见问题

Q. 卖黄金,税务署是怎么知道的?

A. 业者从个人手中以超过200万日元买入金条时,必须向税务署提交记载卖方住址、姓名、个人番号、金条种类重量、金额与日期的支付调书。交易在卖出时点就以你的名字被报告。

Q. 把钱转到别的账户或提现,还能被追查吗?

A. 能。出售事实本身已在记录中,调查时可通过向金融机构照会还原资金流动。公开案例中,向亲属账户转账与对税理士隐瞒被认定为隐蔽,课征了重加算税。

Q. 继承的黄金卖出时税金怎么算?

A. 作为转让所得与其他所得合算课税。取得成本与取得时期继承自被继承人;有50万日元特别扣除,通算持有超过5年则扣除后减半课税。无购买记录时概算取得费为卖价的5%,非常不利。

Q. 还没收到调查通知。现在能做什么?

A. 在调查事前通知之前自主申报,加算税会大幅减轻(无申报加算税原则5%)。拖到调查之后为15〜30%,被认定隐蔽则为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