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到税务署预告调查的电话11天后、实地调查开始前3天,纳税人赶忙提交了5年份的期限后申报。"在调查开始前主动申报,无申告加算税应该减轻"——这一主张被国税不服审判所驳回。裁决记录揭示的时间线是:在本人以为"没被发现"的那几年里,案头调查已经静静进行了3年。本期解读申报时机如何改变加算税,以及"赶在调查前"何时不再有效。
案情:上班族的副业,5年无申报
一名公司职员通过介绍客户获取报酬,5年份都没有申报。某年5月13日,税务署来电:"为确认纳税义务,5月27日进行实地调查。"
本人委托税理士,在实地调查前3天的5月24日提交了5年份的期限后申报书。
税务署认定该申报"是预知了基于调查的决定而提交的",按无减轻的税率课以无申告加算税。本人以"实地调查开始前的主动申报"为由提起审查请求,被驳回。
时间线:调查3年前就开始了
- 3年前的5月
税务署对支付报酬的公司实地调查,掌握了对本人的付款,随后直接约谈本人了解交易情况。
- 3年前的6月
合同与收款账户资料被转送到本人所辖税务署。
- 1年前的8月
所辖税务署向银行照会账户交易,确认了报酬入账。
- 当年5月上旬
核对申报记录:5年全部无申报。同时确认了公司提交的源泉征收票。
- 5月13日
事前通知电话。被问"工资之外有无收入",本人承认了报酬,被要求准备资料。
- 5月24日
实地调查前3天,通过税理士提交5年份期限后申报。
- 5月27日
实地调查。随后按无减轻税率课以加算税。
从名字在交易对方的调查中出现,到那通电话,中间隔了3年。"税务署没来找我"不等于"税务署不知道"。
"赶在实地调查前"并不够
本人的依据是国税厅事务运营指针:"在联络临场日期的阶段提交的申报,原则上不属于预知。"审判所的回答分两层。第一,"调查"不限于实地调查——收集资料、银行照会、核对申报记录等署内案头调查也是"调查";到事前通知时点,无申报被发现并将导致决定,客观上已有相当程度的确实性。第二,事务运营指针只是原则性处理方针,是否预知要综合调查进展、本人认知、申报经过与关联性来判断。3年前被约谈过、通知电话中又被问及副业收入、随后才委托税理士申报——被认定为"认识到终将被决定而提交的申报",不予减轻。
什么时候提交,税率差多少
| 提交时机 | 无申告加算税 |
|---|---|
| 调查通知之前主动提交 | 5% |
| 调查通知之后、预知之前 | 10%(超50万日元部分15%・超300万部分25%) |
| 预知之后(被调查指出后) | 15%(超50万部分20%・超300万部分30%) |
假设补缴本税300万日元(每年60万×5年),概算约为15万/31万/46万日元。另加延滞税;若有隐蔽・假装则换成40%的重加算税。中间档的10%不是有保证的数字——如本裁决所示,赶工申报可能被综合认定为最高档。确定便宜的只有"联络来之前"。
可以带走的要点
| 常见理解 | 实际 |
|---|---|
| "实地调查开始前提交=主动申报" | 案头调查也是"调查",综合考虑下可能被认定为预知 |
| "指针上写着原则不算预知" | 指针只是"原则",个案事实可以推翻——本裁决就是例子 |
| "税务署没动静=没被掌握" | 从掌握到通知,隔了3年 |
| "客户被调查与我无关" | 对支付方的调查会收集付款对象清单并转送各自所辖署 |
常见问题
Q. 上班族的副业收入多少需要申报?
A. 副业所得(收入减经费)年超20万日元需要所得税确定申报;20万以下也需要住民税申报。
Q. 无申报会被追溯几年?
A. 原则5年,有"虚伪或其他不正行为"时7年。拖延只会让延滞税继续膨胀。
总结
- 预先通知11天后、实地调查前3天提交的5年补申报未获减免,无申报加算税按全额征收(令和7年10月15日裁决)。
- 税务署在3年前对交易对象的调查中就已掌握该笔报酬,甚至完成了银行查询和申报记录核实。
- 法院认定“调查”也包括税务署内部的书面审查,事务运营方针的处理方式仅是原则性规定。
- 无申报加算税:联系前自主申报为5%,调查通知后、预见前为10%,预见后为15%。
- 肯定更便宜的只有在调查联系到来之前。如有未申报收入,请趁早补办期限后申报。
参考链接(出处)
案例为国税不服审判所匿名化后公开的裁决。裁决依著作权法13条3号不属于权利客体;该所网站遵循公共数据利用规约(第1.0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