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芋算农业还是制造业?|日本简易课税事业区分被追征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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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日文原稿的中文翻译。以日文版及官方资料为准。具体事项请咨询税务署或税理士。

种红薯的农户,每年冬天用3个月在自家地块的建筑里把红薯加工成日本传统的"干芋"(烤红薯干)出售。消费税按简易课税的"农业=第二种事业(视同进项率80%)"申报,税务署的回答是:这是"制造业=第三种事业(70%)"——更正处分加过少申告加算税。国税不服审判所也站在税务署一边。决定性的事实是:院内的作业小屋,和只在冬天雇的几名季节工。本期解读这份对所有走向加工的农户、乃至所有使用简易课税的事业者都适用的裁决。

关于本系列:案例取自国税厅新闻稿中的调查案例与国税不服审判所公开的裁决案例,均由公共机关自行匿名化后公开。我们不转载个人博客或社交媒体内容。案例不指向任何特定个人,文中判断均基于法律条文与公开资料。

案情:红薯农户的冬季副业

案例卖干芋是"农业(第二种)"还是"制造业(第三种)"
结果:制造业。更正处分与加算税均维持(驳回)

农户种植红薯、水稻和饲料米。11月下旬到翌年2月末,把收获的部分红薯在自家地块的建筑里清洗、蒸熟、去皮、切片,再在大棚里晾晒7天左右,作为干芋出给批发商。

消费税已选择简易课税,申报时把干芋销售按"农业中的食品销售"=第二种事业(视同进项率80%)计算。

税务署把3年份一并按制造业=第三种事业(70%)更正并课以过少申告加算税。农户主张"建筑是多用途的临时作业场""冬季雇工不是常用从业者",审查请求被驳回。

国税不服审判所 令和7年9月8日裁决(公开)。3个课税期间的消费税更正处分・过少申告加算税・驳回。金额未公开。

前提:视同进项率差10%意味着什么

简易课税(基准期间课税销售额5,000万日元以下可选)不合计实际进项,而是用销售税额×按业种设定的"视同进项率"计算进项抵扣:批发90%、零售与农林渔业中的食品销售80%、制造业与建筑业70%、餐饮60%、服务业50%、不动产40%。

农业的食品销售进入第二种,是2019年10月随轻减税率一起实施的改正——这正是农户主张第二种的背景。把种出的红薯直接卖掉,毫无疑问是第二种。按数字算:干芋销售额(不含税)1,000万日元,轻减税率8%下销售税额80万日元。第二种纳税80万×(1−0.8)=16万,第三种80万×(1−0.7)=24万——每年差8万日元,3年24万,再加加算税和延滞税。

量尺是"日本标准产业分类"

是否属于"制造业",按国税厅通达以总务省的日本标准产业分类的大分类为基础判定,本裁决也认可这一做法。产业分类对农户加工的规定:

原则:仍是农业

加工自家种植的原料

主要使用自家栽培的原材料进行制造・加工,仍属农业。(用外购原料加工则从一开始就是制造业。)

例外:变成制造业

作业所+专职常用从业者

同一地块内有可视为工场・作业所的设施,且有专门从事该制造活动的常用从业者时,不再算农业=制造业。

两个要件农户都输了。建筑内固定安装着锅炉和电动卷扬机,3个月内专用于加工——属于"作业所"("须常置机械且使用半年以上"被斥为独自见解)。季节工按加工期雇用、只从事加工作业——在该期间内即属"专职常用从业者"("3个月不够"同样被斥为独自见解)。

可以带走的要点

这一判断不限于干芋。米农做年糕・味噌,果农做果酱・果汁——农业加工的"第六产业化"几乎都适用同一把量尺。

常见理解实际
"加工自家作物是务农的延伸"原则如此。但院内的加工建筑+加工专职雇工齐备时变为制造业(第三种)
"只在冬天雇的临时工不算常用"本裁决认定约3个月的季节雇用也构成"专职常用从业者"
"事业区分定了就不变"实态变了区分就变。添置设备・雇人的年份需要重新判定
"区分错了差不了多少"10%的差在轻减税率8%・销售1,000万日元时为每年8万日元,数年一并更正时加算税・延滞税随行

再补一个实务要点:经营多种事业时,不按事业区分分别记账的话,最低的视同进项率将适用于全部销售额。像本案这样"直卖(第二种)+加工销售(第三种)"并存的农户,分区记账才是守住80%的条件。

常见问题

Q. 对事业区分的判定不服可以争吗?

A. 可在3个月内提出再调查请求或审查请求。但区分按客观的产业分类判定,"我是这样理解的"很难成立,事前确认最安全。

总结

  • 将自家种植的地瓜加工成地瓜干出售的业务被认定为制造业(第三种・70%),而非农业(第二种・80%)(令和7年9月8日裁决)。
  • 判断标准是日本标准产业分类。只要具备厂区内加工场所和专职加工的常用员工,就构成制造业。
  • 即使是约3个月的季节性雇佣,也被认定为“专职常用员工”。“只是临时雇用”的说法行不通。
  • 若不含税销售额为1,000万日元,差额为每年8万日元,3年合计24万日元,在此基础上还要加收过少申报加算税和延滞税。
  • 若不按事业区分分别记账,将对全部销售额适用最低的视同进货率。

参考链接(出处)

案例为国税不服审判所匿名化后公开的裁决。裁决依著作权法13条3号不属于权利客体;该所网站遵循公共数据利用规约(第1.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