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红薯的农户,每年冬天用3个月在自家地块的建筑里把红薯加工成日本传统的"干芋"(烤红薯干)出售。消费税按简易课税的"农业=第二种事业(视同进项率80%)"申报,税务署的回答是:这是"制造业=第三种事业(70%)"——更正处分加过少申告加算税。国税不服审判所也站在税务署一边。决定性的事实是:院内的作业小屋,和只在冬天雇的几名季节工。本期解读这份对所有走向加工的农户、乃至所有使用简易课税的事业者都适用的裁决。
案情:红薯农户的冬季副业
农户种植红薯、水稻和饲料米。11月下旬到翌年2月末,把收获的部分红薯在自家地块的建筑里清洗、蒸熟、去皮、切片,再在大棚里晾晒7天左右,作为干芋出给批发商。
消费税已选择简易课税,申报时把干芋销售按"农业中的食品销售"=第二种事业(视同进项率80%)计算。
税务署把3年份一并按制造业=第三种事业(70%)更正并课以过少申告加算税。农户主张"建筑是多用途的临时作业场""冬季雇工不是常用从业者",审查请求被驳回。
前提:视同进项率差10%意味着什么
简易课税(基准期间课税销售额5,000万日元以下可选)不合计实际进项,而是用销售税额×按业种设定的"视同进项率"计算进项抵扣:批发90%、零售与农林渔业中的食品销售80%、制造业与建筑业70%、餐饮60%、服务业50%、不动产40%。
农业的食品销售进入第二种,是2019年10月随轻减税率一起实施的改正——这正是农户主张第二种的背景。把种出的红薯直接卖掉,毫无疑问是第二种。按数字算:干芋销售额(不含税)1,000万日元,轻减税率8%下销售税额80万日元。第二种纳税80万×(1−0.8)=16万,第三种80万×(1−0.7)=24万——每年差8万日元,3年24万,再加加算税和延滞税。
量尺是"日本标准产业分类"
是否属于"制造业",按国税厅通达以总务省的日本标准产业分类的大分类为基础判定,本裁决也认可这一做法。产业分类对农户加工的规定:
加工自家种植的原料
主要使用自家栽培的原材料进行制造・加工,仍属农业。(用外购原料加工则从一开始就是制造业。)
作业所+专职常用从业者
同一地块内有可视为工场・作业所的设施,且有专门从事该制造活动的常用从业者时,不再算农业=制造业。
两个要件农户都输了。建筑内固定安装着锅炉和电动卷扬机,3个月内专用于加工——属于"作业所"("须常置机械且使用半年以上"被斥为独自见解)。季节工按加工期雇用、只从事加工作业——在该期间内即属"专职常用从业者"("3个月不够"同样被斥为独自见解)。
可以带走的要点
这一判断不限于干芋。米农做年糕・味噌,果农做果酱・果汁——农业加工的"第六产业化"几乎都适用同一把量尺。
| 常见理解 | 实际 |
|---|---|
| "加工自家作物是务农的延伸" | 原则如此。但院内的加工建筑+加工专职雇工齐备时变为制造业(第三种) |
| "只在冬天雇的临时工不算常用" | 本裁决认定约3个月的季节雇用也构成"专职常用从业者" |
| "事业区分定了就不变" | 实态变了区分就变。添置设备・雇人的年份需要重新判定 |
| "区分错了差不了多少" | 10%的差在轻减税率8%・销售1,000万日元时为每年8万日元,数年一并更正时加算税・延滞税随行 |
再补一个实务要点:经营多种事业时,不按事业区分分别记账的话,最低的视同进项率将适用于全部销售额。像本案这样"直卖(第二种)+加工销售(第三种)"并存的农户,分区记账才是守住80%的条件。
常见问题
Q. 对事业区分的判定不服可以争吗?
A. 可在3个月内提出再调查请求或审查请求。但区分按客观的产业分类判定,"我是这样理解的"很难成立,事前确认最安全。
总结
- 将自家种植的地瓜加工成地瓜干出售的业务被认定为制造业(第三种・70%),而非农业(第二种・80%)(令和7年9月8日裁决)。
- 判断标准是日本标准产业分类。只要具备厂区内加工场所和专职加工的常用员工,就构成制造业。
- 即使是约3个月的季节性雇佣,也被认定为“专职常用员工”。“只是临时雇用”的说法行不通。
- 若不含税销售额为1,000万日元,差额为每年8万日元,3年合计24万日元,在此基础上还要加收过少申报加算税和延滞税。
- 若不按事业区分分别记账,将对全部销售额适用最低的视同进货率。
参考链接(出处)
案例为国税不服审判所匿名化后公开的裁决。裁决依著作权法13条3号不属于权利客体;该所网站遵循公共数据利用规约(第1.0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