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制度与免税事业者|是否应登记的判断标准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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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日文原文的中文翻译。制度与数值可能变动,日文版及官方资料为准。

发票(インボイス)制度(合格请求书等保存方式)于2023年10月开始实施,对于销售额1,000万日元以下的免税事业者而言,"是否登记"成了一个难题。判断的关键在于交易对象是课税事业者还是一般消费者。自2026年10月1日起,从免税事业者采购时可抵扣的比例由80%降至70%。减轻登记者负担的2割特例也将在包含2026年9月30日在内的课税期间结束,个人事业主则新设了2027年分・2028年分的3割特例。本文结合具体例子,梳理判断标准、消费税的计算、过渡措施的最新时间表以及取消登记的手续。

个人事业主・自由职业者

发票制度的要点

消费税的纳税额按"销售时代收的消费税 − 采购时支付的消费税(进项税额抵扣)"计算。2023年10月以后,要享受这项进项税额抵扣,原则上必须保存合格请求书(发票)。能够开具发票的,只有向税务署登记的合格请求书发行事业者[国税厅 发票制度概要(日文)]。

免税事业者"一旦登记就会成为课税事业者"

销售额1,000万日元以下、没有消费税纳税义务的免税事业者,保持现状是无法开具发票的。要开具就需要登记,而一旦登记,便产生消费税的申报、纳税义务。这是最大的判断要点。

不登记的话对方会怎样?(2026年10月由80%降至70%)

人们常误以为"从免税事业者处采购,对方完全无法抵扣",但实际上存在过渡措施,且分阶段缩小。2026年度的税制改正将该过渡措施延长了2年,可抵扣比例也改组为7成・5成・3成[国税厅 令和8年度税制改正特集(日文)]。

进行课税采购之日来自免税事业者等的采购的抵扣
2023年10月〜2026年9月所支付消费税相当额的80%
2026年10月〜2028年9月所支付消费税相当额的70%
2028年10月〜2030年9月所支付消费税相当额的50%
2030年10月〜2031年9月所支付消费税相当额的30%
2031年10月〜不可抵扣(全额成为对方的负担增加)

出处:国税厅 关于合格请求书等保存方式的Q&A 问113(令和8年4月修订)[国税厅 Q&A 问113(日文)]

也就是说,下单方的负担增加暂时只是一部分,并逐年增大。这正是"希望你登记"这一交涉压力的背景。

是80%还是70%,取决于"进行课税采购之日",而非付款日

比例按拟适用的课税采购的时期判定。接受劳务提供时,原则上以该劳务全部完成之日为进行课税采购之日。例如9月21日起接受的作业于10月20日完成、10月31日付款的,比例为70%[国税厅 Q&A 问113-3(日文)]。下单方账簿上"80%抵扣对象"的记载,也需从10月以后的采购改为"70%抵扣对象"。

不可使用过渡措施的上限由10亿日元降至1亿日元

来自同一对象(1方)的课税采购合计额(含税)在该年或该事业年度超过1亿日元时,超出部分不能适用过渡措施。改正前为10亿日元,自2026年10月1日以后开始的课税期间起适用[国税厅 令和8年度税制改正特集(日文)]。以小额外包为主则没有影响,但向免税事业者支付金额较大的公司需要按对象分别合计。

交易对象单方面压价、停止交易可能构成问题

以对方是免税事业者为由的单方面压低货款或停止交易,有可能构成《反垄断法》(滥用优越地位)或《分包法》上的问题。公正交易委员会已表明了看法[公正交易委员会(日文)]。登记始终是自愿的,不得被强制。

应否登记

值得考虑登记

  • 交易对象几乎都是课税事业者(以BtoB为主)
  • 与大企业、政府机关有交易
  • 销售额接近1,000万日元/有可能超过
  • 是否登记会影响接单的行业

多数情况下可不登记

  • 交易对象主要是一般消费者(以BtoC为主)
  • 交易对象也是免税事业者、简易课税
  • 已就保持未登记继续交易达成一致
若以BtoC为主,影响较小

美容店、烹饪教室、手工制品销售、士业面向个人的服务等,对象是一般消费者的话不会被要求发票,因此即便保持未登记,实际损害通常也较小。

登记后消费税的计算(三种方法)

成为课税事业者后,消费税的计算方法可从以下三种中选择(有相应条件)。

  • 原则课税:销售消费税 − 实际的采购消费税。采购多的行业较有利,但需要账簿、发票管理。
  • 简易课税:销售消费税 ×(1 − 视同采购率)。基准期间的课税销售额5,000万日元以下,需事先申报。
  • 2割特例:销售消费税 × 20%。是从免税转为登记者的负担减轻措施(后述・有期限)。

简易课税的视同采购率(按行业)

批发业(第一种)

90%

零售业(第二种)

80%

制造业等(第三种)

70%

餐饮店等(第四种)

60%

服务业等(第五种)

50%

不动产业(第六种)

40%

计算例:自由职业者(第五种)・课税销售的消费税一年10万日元
原则课税(若采购消费税为3万日元):10万日元 − 3万日元 = 7万日元
简易课税(视同50%):10万日元 ×(1 − 50%)= 5万日元
2割特例:10万日元 × 20% = 2万日元
从免税转为登记者,往往以2割特例最轻

过渡措施的时间表(2割特例・3割特例・少额特例)

2割特例:在包含2026年9月30日在内的课税期间结束[国税厅 2割特例(日文)]

从免税事业者登记发票的小规模事业者,可将销售消费税额的8成作为特别扣除税额扣除,因此纳税额为销售消费税额的2成。适用范围为包含2023年10月1日至2026年9月30日之间任一日的各课税期间,个人事业主以2026年分(2027年进行的申报)为最后一次。无需事先申报,只需在申报书上附记适用该特例即可[国税厅 Q&A 问114(日文)]。

3割特例:仅限个人事业主的后继措施(2027年分・2028年分)

由2026年度的税制改正新设。对象仅为个人事业主,法人不可使用。2027年・2028年的课税期间,可将销售消费税额的7成作为特别扣除税额扣除,因此纳税额为销售消费税额的3成。与2割特例相同,无需事先申报,在申报书上附记适用该特例即可[国税厅 Q&A 问114-2(日文)]。条件包括基准期间(2027年分为2025年、2028年分为2026年)的课税销售额在1,000万日元以下等[国税厅 令和8年度税制改正特集(日文)]。此外,自2028年4月1日以后,计算对象金额中将不含特定少额资产的转让对价[国税厅 Q&A 问114-2(日文)]。

少额特例:未满1万日元的采购无需发票

含税未满1万日元的课税采购,即使没有保存发票,仅凭保存账簿也可进行进项税额抵扣。期间为2023年10月1日〜2029年9月30日。对象为基准期间课税销售额1亿日元以下(或特定期间5,000万日元以下)的事业者。

2割特例结束后该怎么办?

选项是简易课税或原则课税。个人事业主仅在2027年分・2028年分还可选择3割特例。服务业等采购较少的行业,往往以简易课税(第五种实质抵扣50%)较为有利[国税厅 No.6505(日文)]。简易课税只能用于基准期间课税销售额5,000万日元以下的课税期间,一旦选择原则上需连续适用2年。

紧接2割特例・3割特例之后的课税期间,申报书在确定申报期限前提交即可

简易课税原则上须在拟适用的课税期间开始之日的前一日之前提交"消费税简易课税制度选择申报书"。但从适用了2割特例・3割特例的课税期间的次一课税期间起转为简易课税时,在该课税期间的确定申报期限前提交即可[国税厅 Q&A 问117(日文)]。例如,以2割特例申报至2026年分的个人事业主,若希望自2027年分起适用简易课税,只需在2027年分消费税的确定申报期限(2028年3月31日)前提交载明"自2027年分起适用"的申报书。个人事业主的消费税申报期限不是所得税的3月15日,而是3月31日[国税厅 D1-22(日文)]。

想取消登记时:取消申报书的期限与2年限制

只要提交"请求取消合格请求书发行事业者登记的申报书",即可取消发票登记。但登记失效之日由提交之日决定,逾期一天,失效就会推迟一年。

期限为"自次一课税期间首日起算的第15日之前"

在该日之前提交,登记即于次一课税期间的首日失效。逾期的话,失效之日为再次一课税期间的首日[国税厅 D1-70(日文)]。

提交者提交时期登记失效之日
个人事业主(课税期间=历年)12月17日之前次年1月1日
个人事业主(同上)12月18日以后再次年1月1日
3月决算的法人3月17日之前同年4月1日
3月决算的法人(同上)3月18日〜3月31日次年4月1日

出处:国税厅 关于合格请求书等保存方式的Q&A 问13、取消登记申报书的填写要领[国税厅 填写要领(日文)]

12月17日即使是周末或节假日,期限也不顺延

"第15日"即使适逢周日、节假日、周六或12月29日至31日,也不顺延至次日[国税厅 Q&A 问13(日文)]。在年末休假前提交较为稳妥。提交对象为管辖纳税地的业务中心,也可通过e-Tax软件提交[国税厅 D1-70(日文)]。

即使取消登记,2年内也可能无法回到免税事业者

免税事业者利用"登记相关过渡措施"完成登记的(在包含2023年10月1日在内的课税期间登记者除外),即使取消登记,直到包含自登记日起满2年之日的课税期间为止,不论基准期间的课税销售额如何,都无法成为免税事业者[国税厅 Q&A 问13(日文)]。例如,2024年4月1日登记、2025年12月1日提交取消申报书、2026年1月1日取消登记的个人事业主,2026年分仍须作为课税事业者申报消费税[国税厅 Q&A 问13-2(日文)]。

提交过课税事业者选择申报书的人,仅凭取消申报书无法回到免税

此前提交"消费税课税事业者选择申报书"而成为课税事业者的人,在登记失效后仍是课税事业者。要回到免税事业者,须另行在拟适用课税期间首日的前一日之前提交"消费税课税事业者选择不适用申报书"[国税厅 Q&A 问13(日文)]。该申报书还须在成为课税事业者的课税期间首日起满2年之日所属课税期间的首日以后,方可提交[国税厅 D1-5(日文)]。

若已歇业、个人事业主死亡,或法人因合并消灭,则无需取消申报书,提交"事业废止申报书"等即可[国税厅 宣传单(日文)]。取消后也可重新登记,但须在登记申请书上填写希望登记日,并在自该日起算的第15日之前提交,且自重新登记之日起又有2年无法回到免税事业者[国税厅 Q&A 问13-2(日文)]。

登记号码与取消年月日可在公布网站确认

在国税厅的发票制度合格请求书发行事业者公布网站上,用登记号码去掉开头罗马字母后的13位数字检索,除姓名・名称、登记年月日外,还会显示登记取消年月日・登记失效年月日[国税厅 公布网站(日文)]。想确认交易对象是否仍在登记状态时,可在此检索。

常见问题

如果交易对象只有个人,就不需要登记吗?

一般消费者不需要发票,因此若以BtoC为主,即便未登记通常影响也较小。以交易对象中是否包含课税事业者来判断。

一旦登记就一定要缴纳消费税吗?

是的。一旦登记就成为课税事业者,产生消费税的申报、纳税义务。纳税额可从原则课税、简易课税、2割特例(有期限)中选择。

2割特例到什么时候?结束后怎么办?

截至包含2026年9月30日在内的课税期间(个人事业主截至2026年分的申报)。其后,个人事业主在2027年分・2028年分可使用3割特例(纳税额为销售消费税额的3成・无需申报)。法人则转为简易课税或原则课税。

2026年10月起,向免税事业者付款会有什么变化?

来自免税事业者等的采购可抵扣比例由80%降至70%。比例按进行课税采购之日而非付款日判定,账簿上"80%抵扣对象"的记载10月以后也要改为"70%抵扣对象"。

如何取消发票登记?期限是什么时候?

在拟停止的课税期间首日起算的第15日之前,提交"请求取消登记的申报书"。个人事业主为12月17日之前(周末节假日也不顺延),次年1月1日失效。逾期则失效之日为再次年1月1日。

如果以未登记为由被要求降价怎么办?

单方面压低货款或停止交易,有可能构成《反垄断法》《分包法》上的问题。请确认公正交易委员会的看法,必要时也可考虑利用咨询窗口。登记始终是自愿的。

总结

判断的基准交易对象以课税事业者为主则考虑登记,以一般消费者为主则影响小
对方的负担按80%→70%(2026年10月)→50%→30%→0%(2031年10月)分阶段缩小
登记后的计算从原则课税/简易课税/2割特例中选择
2割特例在包含2026年9月30日在内的课税期间结束(个人截至2026年分)
其后个人有2027・2028年分的3割特例,之后转为简易课税、原则课税
取消登记取消申报书须在次一课税期间首日的第15日前提交(个人为12月17日)。注意2年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