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为日文原文的译文。以日文版为准,金额依据日本税法。
计算日本的相续税时最常见的误解,是"把税率表直接套用在自己拿到的财产上"。国税厅也提醒说"并不是对各人实际取得的财产直接乘以税率"。正确的做法是三个步骤:①从遗产中扣除基础扣除(基礎控除)→ ②假定按法定继承份额(法定相続分)分配后乘以税率并合计 → ③再按实际取得的比例重新分摊。本文以遗产8,000万日元、配偶与2个子女的家庭为例,用税率表(10〜55%)和扣除额算出应纳税额,并依据国税厅资料梳理配偶者的税额减轻(配偶者の税額軽減)、2成加算(2割加算)、未成年人扣除。
结论:遗产8,000万日元、配偶与2个子女,纳税额合计175万日元
| 步骤 | 计算 | 金额 |
|---|---|---|
| ①扣除基础扣除 | 8,000万日元 −(3,000万日元+600万日元×3人) | 课税遗产总额 3,200万日元 |
| ②假定按法定继承份额分配后乘以税率 | 配偶 1/2 = 1,600万日元 → 15% − 50万日元 | 190万日元 |
| 子女 1/4 = 800万日元 → 10% | 80万日元 | |
| 子女 1/4 = 800万日元 → 10% | 80万日元 | |
| 合计=相续税的总额 | 350万日元 | |
| ③按实际取得的比例分摊(本例正好按法定继承份额) | 配偶 350万日元×1/2=175万日元 → 适用配偶者的税额减轻 | 0日元 |
| 子女 350万日元×1/4=87万5,000日元 ×2人 | 175万日元 |
本站试算。计算步骤依据国税厅 No.4152"相续税的计算",税率依据 No.4155"相续税的税率",配偶的减轻依据 No.4158。
对8,000万日元的遗产,实际缴纳的税金合计175万日元,比率约为2.2%。与"相续税很重"的印象不同,有配偶在的一次继承税额很小。真正重的是没有配偶的二次继承。
相续税的税率表(速算表)
乘以税率的对象是"按法定继承份额计算的取得金额",不是自己拿到的财产金额[国税厅 No.4155]。
| 按法定继承份额计算的取得金额 | 税率 | 扣除额 |
|---|---|---|
| 1,000万日元以下 | 10% | — |
| 超过1,000万日元〜3,000万日元以下 | 15% | 50万日元 |
| 超过3,000万日元〜5,000万日元以下 | 20% | 200万日元 |
| 超过5,000万日元〜1亿日元以下 | 30% | 700万日元 |
| 超过1亿日元〜2亿日元以下 | 40% | 1,700万日元 |
| 超过2亿日元〜3亿日元以下 | 45% | 2,700万日元 |
| 超过3亿日元〜6亿日元以下 | 50% | 4,200万日元 |
| 超过6亿日元 | 55% | 7,200万日元 |
国税厅刊载的例子中,课税遗产总额1亿5,200万日元由妻子和2个子女分配,妻子7,600万日元×30%−700万日元=1,580万日元,子女3,800万日元×20%−200万日元=560万日元(2人),相续税的总额为2,700万日元[国税厅 No.4155]。
步骤①:从净遗产中扣除基础扣除
首先算出各继承人的课税价格并合计。在土地、建筑物、存款、股票等财产上,加上超过免税额度的人寿保险金和死亡退职金,再减去债务和葬礼费用。从这里扣除基础扣除 3,000万日元+600万日元×法定继承人人数,剩下的就是课税遗产总额[国税厅 No.4152]。
| 法定继承人人数 | 基础扣除 |
|---|---|
| 1人 | 3,600万日元 |
| 2人 | 4,200万日元 |
| 3人 | 4,800万日元 |
| 4人 | 5,400万日元 |
- 即使有人放弃继承,也视为没有放弃计入人数。
- 养子女:有亲生子女时最多计1人,没有亲生子女时最多计2人。
- 自家住宅用地使用小规模宅地等特例时,按减额80%之后的价额计算课税价格。
- 去世前的赠与中,加算对象期间内的历年赠与,以及相续时结算课税的赠与(扣除每年110万日元后的余额)也要加入课税价格。
课税遗产总额为零或负数时不产生相续税。基础扣除的思路整理在相续税的基础扣除与节税对策一文中。
步骤②:假定按法定继承份额分配,乘以税率后合计
把课税遗产总额假定按民法的法定继承份额分配,与实际怎么分无关。配偶与子女时配偶1/2、子女均分剩余;配偶与父母时配偶2/3;配偶与兄弟姐妹时配偶3/4。对分到的金额(不足千日元的部分舍去)套用速算表,把全部人的税额加起来,就是"相续税的总额"[国税厅 No.4152]。
由于这个机制,同样的遗产,继承人越多总额越小。即使由1个人取得全部,总额也是按法定继承份额分配时的累进决定的。
步骤③:按实际取得的比例重新分摊,再做扣除与加算
把相续税的总额按各人实际取得的课税价格的比例分摊。到这一步,遗产分割的内容才开始起作用。在此基础上适用每个人的扣除与加算。
| 扣除·加算 | 内容 | 出处 |
|---|---|---|
| 配偶者的税额减轻 | 配偶实际取得的净遗产在1亿6,000万日元与法定继承份额相当额中较多的一方以内时税额为零。要求在申报期限前完成遗产分割并申报 | No.4158 |
| 2成加算 | 配偶、父母、子女(含代位继承的孙辈)以外的人税额为1.2倍。兄弟姐妹、外甥侄子、非代位继承的孙养子属于对象 | No.4157 |
| 未成年人扣除 | 到18岁为止的年数×10万日元(不足1年按1年计)。扣不完的部分从扶养义务人的税额中扣除 | No.4164 |
| 残障人士扣除 | 到85岁为止的年数×10万日元(特别残障人士为20万日元) | No.4167 |
| 赠与税额扣除 | 对加算的赠与已经缴纳的赠与税可以扣除 | No.4161 |
2成加算是在扣除税额控除之前的金额上乘以0.2后加上。用遗嘱把财产留给孙辈时,只要不是养子女也不是代位继承,就属于2成加算的对象。
配偶的减轻要连"二次继承"一起考虑
一次继承时让配偶继承全部,1亿6,000万日元以内可以做到税额为零。但在该配偶去世的二次继承中,没有配偶的减轻,法定继承人也少了1人,基础扣除因此少600万日元。
- 配偶继承全部:一次继承 0日元。二次继承时2个子女继承8,000万日元 → 基础扣除4,200万日元,课税遗产总额3,800万日元 → 子女各1,900万日元×15%−50万日元=235万日元×2=470万日元。合计470万日元
- 正好按法定继承份额:一次继承 175万日元。二次继承时2个子女继承4,000万日元 → 课税遗产总额为负(4,000万日元<4,200万日元)→ 0日元。合计175万日元
在这个例子中,一次继承时也分给子女,合计少缴约300万日元。基本思路是先确保配偶的生活资金,再把能装进二次继承基础扣除的金额交给子女。
常见问题
拿到1亿日元的遗产,就要按税率表的30%交税吗?
不是。乘以税率的对象是扣除基础扣除后按法定继承份额分配的金额。配偶与2个子女、遗产1亿日元时课税遗产总额为5,200万日元,配偶的2,600万日元和子女的1,300万日元都属于15%的区间。实际负担率要低得多。
配偶继承全部的话税金就是零吗?
在1亿6,000万日元或法定继承份额相当额以内为零。但前提是在申报期限前完成遗产分割并申报,税额为零也需要提交申报书。还要注意二次继承时子女的税额会增加。
申报和缴纳的期限是什么时候?
从知道去世之日的次日起10个月以内。缴纳也在期限内完成。无法用现金缴纳时,有延期缴纳和实物缴纳的制度。
不产生相续税的情况也需要申报吗?
在基础扣除范围内、不使用特例税额也为零时不需要申报。使用配偶者的税额减轻或小规模宅地等特例才变成零的情况,申报是适用条件,所以必须申报。
参考链接(出处)
- 国税厅 No.4152 相续税的计算——4个阶段的计算步骤、法定继承人的计算方法
- 国税厅 No.4155 相续税的税率——速算表与计算例
- 国税厅 No.4158 配偶者的税额减轻
- 国税厅 No.4157 相续税额的2成加算
- 国税厅 No.4164 未成年人的税额扣除/No.4167 残障人士的税额扣除
※遗产8,000万日元的例子是本站套用国税厅的速算表与计算步骤所做的试算。土地的评估和特例的适用会改变结果。申报前请向税理士、税务署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