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税的基础扣除与节税对策|3000万+600万×继承人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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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日文原文的中文翻译。制度与数值可能变动,日文版及官方资料为准。
继承・赠与

继承税的基础扣除与节税对策|理解3,000万日元+600万日元×法定继承人的规则

即便是自认为"我家与继承税无缘"的家庭,只要持有不动产,成为课税对象的情况也越来越多。2015年的修法大幅下调了基础扣除,在东京、大阪等都市地区,普通的独栋住宅需缴纳继承税的情况已并不罕见。

继承税的基础扣除

基础扣除的计算公式
基础扣除 = 3,000万日元 + 600万日元 × 法定继承人的人数
法定继承人的人数基础扣除额备注
1人(仅配偶等)3,600万日元-
2人4,200万日元配偶+子女1人 等
3人4,800万日元配偶+子女2人 等
4人5,400万日元配偶+子女3人 等
按法定继承人人数划分的基础扣除额
3,600万1人4,200万2人4,800万3人5,400万4人
出处:日本国税厅 No.4152(基础扣除=3,000万日元+600万日元×法定继承人的人数)
2015年修法将基础扣除削减至约60%

修法前:5,000万日元+1,000万日元×继承人的人数。修法后成为课税对象的家庭增加了约2倍。若继承财产中包含不动产,则有必要及早试算。

继承税的税率(按法定继承份额计算的取得金额)

按法定继承份额计算的取得金额税率扣除额
1,000万日元以下10%−
1,000万日元超〜3,000万日元以下15%50万日元
3,000万日元超〜5,000万日元以下20%200万日元
5,000万日元超〜1亿日元以下30%700万日元
1亿日元超〜2亿日元以下40%1,700万日元
2亿日元超〜3亿日元以下45%2,700万日元
3亿日元超〜6亿日元以下50%4,200万日元
6亿日元超55%7,200万日元

关键是别把税率乘错对象。税率乘的是按法定继承份额计算的取得金额,即把课税遗产总额按法定继承份额分摊后的金额(千日元以下舍去)。并不是对各人实际取得的财产直接乘以税率[日本国税厅 No.4155]。即使遗嘱让某一人多拿,继承税总额仍按法定继承份额计算[日本国税厅 No.4152]。

计算流程(遗产1亿日元・配偶+子女2人的示例)

继承税的计算按日本国税厅给出的以下4个步骤进行[日本国税厅 No.4152]。

  1. 算出各人的课税价格。适用小规模宅地等特例的土地,按减额后的价额计算。
  2. 算出继承税总额。从课税价格的合计额中减去基础扣除额,得到课税遗产总额;将其按法定继承份额分摊,对分摊后的金额乘以税率,再把全员的金额相加。
  3. 算出各人的继承税额。将继承税总额按各人实际取得的课税价格比例分摊。
  4. 算出各人的应纳税额。减去各项税额扣除后的余额即为应纳税额。若取得财产的人不是配偶、父母或子女,则先对扣除前的继承税额加算2成,再减去税额扣除[日本国税厅 No.4157]。

容易混淆的是②与③的区别。②的税率计算按法定继承份额进行,实际的取得份额要到③才起作用[日本国税厅 No.4155]。

分步计算(净遗产1亿日元・继承人3人・本站试算)

① 各人课税价格的合计额(净遗产额)=1亿日元
② 基础扣除:3,000万+600万×3人=4,800万日元 → 课税遗产总额 1亿日元−4,800万=5,200万日元。按法定继承份额分摊:配偶1/2=2,600万(2,600万×15%−50万=340万)/子女2人各1/4=1,300万(1,300万×15%−50万=各145万)→ 继承税总额=340万+145万+145万=630万日元
③ 按实际取得比例分摊(此处按法定继承份额分割):配偶 630万×1/2=315万日元/子女 各630万×1/4=各157万5,000日元
④ 税额扣除:配偶实际取得的5,000万日元在1亿6,000万日元以内,因配偶税额减免而为0日元[日本国税厅 No.4158] → 应纳税额为子女2人合计315万日元

※实际上,通过小规模宅地等特例或人寿保险的非课税额度,往往还会进一步降低;且将财产向配偶集中到何种程度,会改变包含二次继承在内的总额(后述)。您也可以用本站的详细计算工具进行概算。以8,000万日元为例逐步追踪的说明,请见继承税的税率与3步计算。

生前可采取的主要节税对策

对策①

暦年赠与(每年110万日元)

在每年110万日元的基础扣除以内不产生赠与税。这是生前逐步减少继承财产最基本的方法。但赠与给日后在继承中取得财产的人时,追溯计入期间内的赠与会被加算到继承财产中。该期间正从3年延长至7年,目前仍处于经过措施期间(见下表)[日本国税厅 No.4161]。详情请参阅赠与税的非课税额度。

对策②

运用人寿保险

继承人领取的身故保险金享有"500万日元×法定继承人的人数"的非课税额度[日本国税厅 No.4114]。若继承人为3人,则1,500万日元以内免税。将现金转换为保险可压缩继承财产。

对策③

小规模宅地等特例

已故者生前居住的土地最高可减额80%(特定居住用宅地等・330㎡以内)[日本国税厅 No.4124]。评估额5,000万日元的土地被评估为1,000万日元。能否适用取决于取得土地的人,请用下表确认。

对策④

配偶的税额减免

配偶通过遗产分割或遗赠实际取得的净遗产额,在"1亿6,000万日元"与"相当于配偶法定继承份额的金额"两者中金额较大者以内不产生继承税[日本国税厅 No.4158]。在申报期限内尚未分割的财产不属于减免对象(在申报书中附上"申报期限后3年以内分割预定书",并在3年以内完成分割,则可成为对象)。同时需要在考虑二次继承的税负后再决定分配。

小规模宅地等特例谁能使用(适用判定)

自宅的土地(特定居住用宅地等・330㎡以内减额80%),其要件按取得该土地的人分别确定[日本国税厅 No.4124]。

取得人・情形要件
配偶没有针对取得人的要件(既不问居住也不问持有)
同居的亲属自继承开始前直至继承税申报期限持续居住于该建筑物,并将该宅地持有至申报期限
分居的子女(所谓"无房子女")须满足全部6项要件。主要的4点为〈被继承人没有配偶〉〈没有与被继承人同住其自宅的继承人〉〈继承开始前3年以内未居住于本人・配偶・三亲等以内亲属或有特别关系的特定法人所有的房屋〉〈将该宅地持有至申报期限〉
被继承人在入住养老院期间去世满足〈已取得需要护理认定或需要支援认定〉〈入住养护老人院・特别养护老人院・收费养老院・附带服务的老年人住宅等对象设施〉〈空置的自宅未出租、也未用于事业〉这3点时,入住前的居住可视为"被继承人的居住用途"
二代同住住宅且办有区分所有登记仅被继承人居住的部分为对象。若没有区分所有登记,亲属居住的部分也可一并纳入对象
使用特例后税额为0日元须在申报书中记载适用该特例,并附上明细书、遗产分割协议书的副本等。原则上还需在申报期限内完成分割,因此即使税额为0日元,不申报也无法享受该特例
容易被忽略的地方

"无房子女"的6项要件中,除上述4点外,还包括〈关于纳税义务人区分的要件〉与〈继承开始时所居住的房屋在此前从未由本人所有〉[日本国税厅 No.4124]。通过继承时精算课税的赠与而取得的宅地,不能使用该特例[日本国税厅 No.4124]。详细判定请见小规模宅地等特例的适用判定。

暦年赠与的追溯计入期间从3年延长至7年(仍处于经过措施期间)

被加算的是给"在继承中取得财产的人"的赠与

通过继承或遗赠取得财产的人此前收到的暦年课税赠与,会按追溯计入期间加算到继承财产中。每年110万日元以内未产生赠与税的部分,以及去世当年的赠与,同样要加算[日本国税厅 No.4161]。

继承开始日(去世之日)追溯计入期间
2026年12月31日之前继承开始前3年以内
2027年1月1日〜2030年12月31日自2024年1月1日起至去世之日
2031年1月1日以后继承开始前7年以内

※也就是说,2026年内发生的继承,仅继承开始前3年以内的赠与属于加算对象。完整加算7年份是从2031年以后的继承开始[日本国税厅 No.4161]。若继承开始日为2027年1月2日以后,追溯计入期间内、继承开始前3年以内以外的赠与,合计100万日元以内不予加算[日本国税厅 No.4161]。逐年的划分请见生前赠与加算7年日历。

申报・缴纳的期限与方法

申报期限:自得知继承开始之日的次日起10个月以内

即使运用小规模宅地特例、配偶的税额减免等使税额归零,若要适用这些特例,仍需进行申报。逾期后将无法使用这些特例。

缴纳方式原则上为现金一次性缴纳。若资金不足,亦可采用10年以内的延期缴纳(分期付款),或以不动产等进行物纳。

总结

基础扣除3,000万日元+600万日元×法定继承人的人数
2015年修法基础扣除削减至约60%。都市地区的独栋住宅也可能成为课税对象
主要节税对策每年110万日元的暦年赠与・人寿保险的非课税额度・小规模宅地等特例・配偶的税额减免
税率的乘算对象按法定继承份额计算的取得金额(并非实际取得份额)
2成加算配偶・父母・子女以外的人取得的部分,对扣除前的税额加算2成
注意事项暦年赠与的追溯计入期间由3年延长至7年。2026年内的继承为3年以内,2031年以后的继承为7年以内
申报期限自得知继承开始之日的次日起10个月以内

要考虑到二次继承

过度使用配偶的税额减免会在"二次继承"时加重负担

若在一次继承(最初的继承)中最大限度使用配偶的税额减免(1亿6,000万日元以内免税),则该财产会在配偶去世的二次继承时被一并课税。在二次继承中无法使用配偶的税额减免,且法定继承人也会减少,因此反而可能使整个家庭的总税负增加。将一次、二次通盘考虑来分配财产,正是节税的关键。

常见问题

我家需要缴纳继承税吗?

当遗产总额超过基础扣除(3,000万日元+600万日元×法定继承人的人数)时即为课税对象。自宅等不动产按路线价等进行评估。若是否超过难以判断,请及早试算。

若因特例使税额为0,是否无需申报?

否。即使因配偶税额减免或小规模宅地等特例使税额归零,若要享受该优惠,仍需进行继承税申报。不申报则无法使用特例。

申报期限是何时?

自得知继承开始(被继承人死亡)之日的次日起10个月以内。缴纳也是同一期限,原则上为现金一次性缴纳。

生前赠与能作为继承税对策吗?

可以。但给在继承中取得财产的人的暦年课税赠与属于加算对象。2026年内的继承为继承开始前3年以内,2031年以后的继承为7年以内(其间为2024年1月1日以后的赠与)。越早、越长期地赠与越有利。

税率是对自己实际拿到的金额乘算吗?

不是。税率乘的是将课税遗产总额按法定继承份额分摊后的"按法定继承份额计算的取得金额"。实际取得份额起作用的是下一步,即把继承税总额分摊给各人的阶段。

分居的子女也能使用小规模宅地等特例吗?

满足所谓"无房子女"的全部6项要件即可使用。要点是被继承人没有配偶、也没有同住其自宅的继承人;过去3年内未居住于本人、配偶或三亲等以内亲属等所有的房屋;并将该宅地持有至申报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