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110万日元以内不征收赠与税」是真的,但做法错误可能会被一次性征税,或在继承时被并回计算而使节税效果消失。此外,2024年的改革中,相続時精算課税(继承时结算课税)也新设了每年110万日元的基础扣除,与暦年赠与之间的选择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本文将梳理110万日元额度的正确用法、定期赠与与借名存款的陷阱、7年并回规则、按目的划分的大额免税额度,以及暦年課税与相続時精算課税该如何选择。
暦年課税的基础扣除(每年110万日元)
110万日元不是按「赠与方每人」计算,而是按接受方(受赠人)在一年内所受的合计来判定。若从多人处受赠则会合并计算[国税厅 No.4402]。
从祖父、父母处共受赠200万日元时:200万日元 − 110万日元 = 90万日元。若为18岁以上者从直系尊亲属处受赠(特例赠与财产)适用10%税率,则赠与税为9万日元(需申报)。
※赠与税税率有两种:18岁以上者从父母、祖父母处受赠时的「特例税率」,以及其他情形的「一般税率」。
陷阱①:定期赠与・借名存款
若每年在同一时期持续赠与相同金额,可能被认定为「从一开始就约定将一笔款项分期交付(定期赠与)」,从而对合计金额一次性征税。此外,由父母管理的以子女名义开设的账户会被视为「借名存款」,可能被判定为赠与未成立=仍属父母的财产。
避免被认定为定期赠与・借名存款的对策
① 每年的金额、时期加以变化
② 每年制作赠与合同(表明为每次单独的赠与)
③ 汇入受赠人本人可管理、使用的账户(存折、印章也由本人管理)
④ 以汇款留下记录(避免现金交付)
陷阱②:继承前7年以内的赠与会被并回(2024年改革)
在暦年課税下,对于通过继承或遗赠取得财产之人的继承开始前一定期间的赠与,会被加算到继承财产中(生前赠与加算)。自2024年(令和6年)1月1日以后的赠与起,该期间由3年延长至7年。
但并非立即变为7年。加算的期间不是按赠与之日,而是按被继承人去世之日(继承开始日)决定。
| 被继承人的继承开始日 | 加算对象期间 |
|---|---|
| 至2026年12月31日(令和8年12月31日) | 继承开始前3年以内(自去世之日起回溯3年之日至去世之日) |
| 2027年1月1日~2030年12月31日(令和9年1月1日~令和12年12月31日) | 自2024年1月1日(令和6年1月1日)至去世之日 |
| 2031年1月1日(令和13年1月1日)以后 | 继承开始前7年以内(自去世之日起回溯7年之日至去世之日) |
出处:国税厅 No.4161[国税厅 No.4161]。按年份的日历可参见生前赠与加算7年的日历。
若在2026年内去世,加算对象期间为继承开始前3年以内,2023年之前的赠与不会被并回。期间开始逐步延长是自2027年1月1日以后的继承起,完全适用7年加算则是2031年1月1日以后的继承[国税厅 No.4161]。
继承开始之日为2027年1月2日(令和9年1月2日)以后时,加算对象期间内取得的财产中,继承开始前3年以内取得的财产以外的财产,按赠与时价额的合计额计,合计100万日元以内不计入继承税的课税价格[国税厅 No.4161]。
常被误解为「每年100万日元不会被并回」,实际是整个期间合计100万日元,并非每年的额度。此外,继承开始前3年以内的赠与不属于该100万日元的对象,将全额加算。
被加算的只有「通过继承・遗赠取得财产之人」
生前赠与加算的对象是通过继承、遗赠或相続時精算課税下的赠与取得财产之人[国税厅 No.4161]。反之,未从被继承人处通过继承或遗赠取得财产之人(通过相続時精算課税下的赠与取得财产之人除外)不包含在内。这也是「对孙辈赠与可作为继承对策」的原因,但存在例外。
| 该人的身份 | 生前赠与加算 |
|---|---|
| 在继承中取得财产的继承人(配偶、子女等) | 属于对象 |
| 依遗嘱取得财产的孙辈(遗赠) | 属于对象 |
| 被指定为人寿保险金或死亡退职金受领人的孙辈 | 属于对象(属于取得视同继承财产之人) |
| 已选择相続時精算課税之人 | 属于对象(即使在继承中未取得财产也包含在内) |
| 继承・遗赠中一无所得、也未选择精算课税的孙辈 | 不属于对象 |
出处:国税厅 No.4161[国税厅 No.4161]。若希望对孙辈的赠与不属于加算对象,请连保险金受领人与遗嘱内容一并确认。另外,加算对象期间内的赠与无论是否缴纳过赠与税都会被加算,因此每年110万日元以下的赠与以及去世当年的赠与也属于对象。
暦年課税 vs 相続時精算課税(2024年选择方式发生了变化)
相続時精算課税是一种可累计赠与至2,500万日元而不征收赠与税、并在继承时一并结算的制度。自2024年起新设了每年110万日元的基础扣除,实用性大幅提升[国税厅 No.4103]。选择方式的详细比较请参见暦年赠与与相続時精算課税的选法。
| 项目 | 暦年課税 | 相続時精算課税 |
|---|---|---|
| 每年的免税额度 | 110万日元 | 110万日元(2024年~新设) |
| 特别扣除 | ― | 累计2,500万日元(超出部分一律20%) |
| 每年110万日元以下赠与的继承加算 | 加算对象期间内的赠与会被加算(2026年的继承为3年,2031年以后的继承为7年) | 不予加算(精算课税的基础扣除部分) |
| 选择 | 初始设定 | 需提交申报・一旦选择便无法退回暦年 |
若能用较长的年月一点一点地赠与(赠与人年轻、健康),则选暦年課税。若年事已高、继承将近,想尽早转移一笔资产,或想每年确实地在无继承加算的情况下交付110万日元,则相続時精算課税往往更有利。精算课税一旦选择便无法退回暦年,请慎重判断。
按目的划分的大额免税额度
最高1,000万日元
来自父母、祖父母的住房取得、新建、扩建改建资金。节能等住房最高1,000万日元、一般住房最高500万日元免税(设有适用期限,并有关于收入、建筑面积等的要件。最新内容需确认)[国税厅 No.4508]。
最高1,500万日元
向30岁以下的子女、孙辈一次性赠与的教育资金(学校等以外最高500万日元)。需要金融机构的专用账户。设有适用期限。用剩的余额可能成为课税对象。
最高1,000万日元
向18岁以上50岁未满的子女、孙辈赠与的结婚、育儿资金(结婚相关最高300万日元)。设有适用期限,可能终止或修改,需确认最新内容。
这些一次性赠与的特例设有适用期限,可能被修改、终止。此外,教育、结婚育儿资金若未用尽,其余额可能成为赠与税或继承财产的对象。使用前请以国税厅的最新资料确认要件。
常见问题
110万日元是以赠与方还是受赠方为基准?
按受赠方(受赠人)1人在一年内所受的合计来判定。若从多人处受赠会合并计算,对超过110万日元的部分征收赠与税。
每年各赠与110万日元就一定免税吗?
若金额或时期固定而被认定为「分期的约定」,可能作为定期赠与被一次性征税。需要采取表明为每次单独赠与的做法,例如每年制作赠与合同、汇入受赠人本人管理的账户等。
继承前的赠与会被并回到什么程度?
由去世之日决定。至2026年12月31日的继承为继承开始前3年以内;2027年1月1日~2030年12月31日的继承为自2024年1月1日至去世之日;2031年1月1日以后的继承为继承开始前7年以内。继承开始为2027年1月2日以后时,对继承开始前3年以内以外期间的赠与,合计100万日元以内不予加算(并非每年100万日元)。相続時精算課税的每年110万日元基础扣除部分不予加算。
暦年課税与相続時精算課税哪个更划算?
若能长期一点一点地赠与则暦年较有利;若继承将近、想确实地在无继承加算的情况下交付110万日元,则精算课税往往更有利。请注意精算课税一旦选择便无法退回暦年。
总结
参考链接(出处)
本文根据以下公共机构的资料撰写(中立・一次信息)。免税额度、特例会被修改,实行前请务必确认最新内容。
- 国税厅 No.4402 需缴纳赠与税的情形(日文)
- 国税厅 No.4408 赠与税的计算与税率(暦年課税)(日文)
- 国税厅 No.4103 相続時精算課税的选择(日文)
- 国税厅 No.4508 从直系尊亲属处受赠住房取得等资金时的免税(日文)
- 国税厅 No.4161 赠与财产的加算与税额扣除(暦年課税的生前赠与加算)(日文)
※本文为一般性信息提供,并非税务建议。生前赠与的规划及制度选择,请咨询税务署、税理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