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遗产税最高税率为55%,居世界前列。然而超级富裕阶层几乎从不以现金形式传承资产。原因很简单:遗产税不是按资产的市价、而是按「遗产税评估额」征收的。只要把现金换成不动产或非上市公司股份,征税的「尺子」本身就会变小。本文依据日本国税厅的一手资料,拆解资产管理公司、控股公司、不动产化这些经典手法为何能降低税额,同时讲清最高法院否决「塔楼公寓避税」时划出的界线——总则6项。
基本原理:征税依据是「评估额」而非「市价」
计算遗产税时,财产按国税厅《财产评估基本通达》的规则折算成金额。不同资产类型的差距非常大。
| 资产形态 | 评估方式 | 相对市价的大致水平 |
|---|---|---|
| 现金・存款 | 按面额 | 100% |
| 上市股票 | 市场价格 | 接近100% |
| 空地(自用地) | 路线价(约为公示地价的8成) | 约80% |
| 出租公寓的土地和建筑 | 租赁减额+建筑按固定资产税评估额 | 约50〜70% |
| 非上市股份(家族公司) | 类似行业比准・纯资产价额等通达方式 | 视公司情况可大幅降低 |
1亿日元现金按1亿日元征税,但用同样的钱购买出租不动产,评估额往往只有5,000万〜7,000万日元。「改变资产的形态=改变征税的尺子」——这就是富裕阶层遗产税对策的出发点。遗产税的基本机制(基础扣除3,000万日元+每位法定继承人600万日元)请见遗产税基础扣除解读。
手法①:换成不动产——出租越多评估越低
- 土地按路线价,约8成。
- 出租后进一步降低。出租建筑的用地按「自用地评估 ×(1 − 借地权比例 × 借家权比例30% × 出租率)」计算,在借地权比例70%的地区约减21%。建筑按固定资产税评估额(约为建造费的5〜6成),出租时再减30%。
- 小规模宅地特例。符合条件时,自住土地330㎡以内减80%,出租事业用地200㎡以内减50%。去世前3年内才开始出租的土地原则上不适用(防突击条款)。
「塔楼公寓避税」的规则已经改变。高层公寓的评估额平均只有市价的4成左右,曾是经典手法。但2024年1月1日以后因继承或赠与取得的分套公寓适用新评估规则:评估水平低于市价6成的,将被上调至至少约市价的6成。压缩空间仍在,但远不如从前。
手法②:资产管理公司——把财产变成非上市股份
- 非上市股份按公式评估。根据公司规模,将「类似行业比准方式」(参照上市同行的股价,代入本公司的分红・利润・纯资产三要素,再乘以斟酌率0.7/0.6/0.5)与「纯资产价额方式」组合使用。控制利润和分红的公司,其股份评估额会明显偏低。
- 股份便于分割和赠与——不动产难以拆分,股份则可以按股逐年赠与给下一代。
- 还能分散所得:让家人担任董事并支付报酬,生前就推进财产转移。
用株式会社还是合同会社?
| 株式会社(KK) | 合同会社(GK) | |
|---|---|---|
| 设立成本 | 约20万日元起 | 约6万日元起 |
| 继承时 | 股份作为遗产正常由继承人承继 | 章程无特别规定时,出资份额不能由继承人承继(公司法607条・608条) |
| 注意 | 持续的维护成本 | 唯一社员去世且章程无规定时,公司解散(641条),继承人只能取得按纯资产计算的返还请求权——评估反而可能更高 |
手法③:控股公司——冻结创始人的股价
企业主最大的遗产往往是自家公司股份。经典做法是:继承人设立控股公司,借款从创始人手中收购运营公司的股份。创始人的遗产不再增值(此后的升值积累在控股公司内),控股公司用分红偿还借款。
但这里有专门的判定规则:股份等占总资产50%以上时,公司被认定为「股份保有特定公司」,原则上只能按较高的纯资产价额方式评估。为规避而进行的资产调整(所谓「株特外し」)如果是临近继承的形式性操作,税务上有被视为「不存在」的风险。
另外,面向继承人的自家股份传承还有事业承继税制(特例措施):符合条件的股份可100%缓缴继承税・赠与税。特例承继计划的提交期限已延长至2027年9月30日(赠与・继承须在2027年12月31日前完成。最新期限请以中小企业厅官方信息为准)。
手法④:利用时间——赠与和人寿保险的「王道」
- 历年赠与:每人每年110万日元以内免赠与税。但2024年起规则改变,去世前赠与并入遗产的期间正从3年分阶段延长至7年(2031年起完全实施7年;延长的4年部分合计100万日元以内不并入)。
- 继承时精算课税:2024年起新设每年110万日元基础扣除,该范围内的赠与无需申报、也不并入遗产。
- 人寿保险:死亡保险金享有500万日元 × 法定继承人数的免税额度。
界线:最高法院2022年4月19日判决
以上手法都符合评估通达,属合法安排。但国税厅握有最后的王牌——总则6项:当按通达评估「明显不当」时,可改用不动产鉴定等其他方式重新评估。
被继承人晚年借款10亿日元以上、以约14亿日元购入两栋公寓。继承人按路线价评估为约3.3亿日元,与借款相抵后几乎零申报。国税方适用总则6项,按鉴定价(约12.7亿日元)重新评估,追征超过2亿日元。最高法院认定该购买是「预见到临近的继承、以减轻税负为目的」,判国税方胜诉。
此后的实务共识是:①临近继承时、②伴随巨额借款、③节税目的明显的资产转换,可能被否定按通达评估。2024年的公寓新规正是制度层面对这一判决的回应。此外别忘了非税务风险:流动性(遗产税原则上须在10个月内现金一次缴清)、难以分割资产引发的家族纠纷、以及公司和不动产的持有成本。
常见问题
Q. 设立资产管理公司就一定能降低遗产税吗?
A. 不一定。利润和纯资产积累会推高股份评估额,规模较小时维护成本可能超过节税额。资产规模不大时,赠与・保险・小规模宅地等常规手段通常更划算。
Q. 塔楼公寓避税已经失效了吗?
A. 效果缩小但仍存在。2024年1月以后取得的公寓,评估额不会低于市价的约6成,仍有约4成的压缩空间。但临近继承的借款突击购买有被总则6项否定的风险。
Q. 资产管理公司选株式会社还是合同会社?
A. 合同会社设立更便宜,但继承上株式会社更简单。合同会社若章程中没有出资份额承继条款,继承人无法继承社员地位,唯一社员去世时公司还会解散。用合同会社的话,章程中的继承条款几乎是必需的。
Q. 什么程度算「过度节税」会被否定?
A. 没有明确的金额标准。最高法院看重的是「临近继承的时点」「巨额借款」「缺乏节税以外的合理目的」三者的组合。长期的资产运用和事业承继安排相对安全,具体判断请务必咨询税理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