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为日文原文的译文。以日文版为准,金额依据日本税法。
每年从父母那里收到110万日元的赠与,在父母去世后会被计回遗产(生前赠与加算・生前贈与加算),而这个计回的期间正在延长。从2024年1月的赠与开始,加算对象由"去世前3年"改为"去世前7年"。不过它不会一下子变成7年。2026年内发生的继承仍然是3年,从2027年起逐年延长,到2031年才完整变成7年。本文用日历的形式说明"哪一年去世会被计回几年",并依据国税厅的资料梳理延长部分附带的100万日元扣除、对孙辈的赠与为何不在对象内,以及历年课税(暦年課税)与继承时结算课税的取舍。
结论:加算的期间按继承发生的年份而变
| 去世日期 | 被计回遗产的赠与 | 实际年数 |
|---|---|---|
| 至2026年12月31日 | 去世前3年以内的赠与 | 3年 |
| 2027年1月1日〜2030年12月31日 | 2024年1月1日至去世日的赠与 | 超过3年、不足7年(随去世日而变) |
| 2031年1月1日以后 | 去世前7年以内的赠与 | 7年 |
出处:国税厅 Tax Answer No.4161"赠与财产的加算与税额扣除(历年课税)"[国税厅]
要点在于,过渡措施的起点固定在"2024年1月1日"。2023年以前的赠与,无论继承何时发生,只要早于去世前3年就不会被计回。例如2028年6月去世的情况,被加算的是2024年1月1日至2028年6月的约4年半。
年度日历:这一年去世会被计回几年
| 去世的年份 | 被加算的赠与期间 | 年数参考 |
|---|---|---|
| 2026年 | 2023年至2026年的对应日 | 3年 |
| 2027年 | 2024年1月1日起 | 3年〜4年 |
| 2028年 | 2024年1月1日起 | 4年〜5年 |
| 2029年 | 2024年1月1日起 | 5年〜6年 |
| 2030年 | 2024年1月1日起 | 6年〜7年 |
| 2031年以后 | 去世前7年以内 | 7年 |
"3年以内"的算法,是从去世日往前推3年的同一天开始。若在2026年10月1日去世,则2023年10月1日以后的赠与为对象。
延长出来的部分有"100万日元"的扣除
由3年延长到7年的部分有所缓和。按国税厅的表述,继承开始于2027年1月2日以后时,加算对象期间内"去世前3年以内取得的财产以外的财产",按赠与时的价额合计最多100万日元不计入加算[国税厅 No.4161]。
- 去世前3年以内的赠与 110万日元×3年=330万日元 → 全额加算
- 4〜7年前的赠与 110万日元×4年=440万日元 → 减去100万日元,加算340万日元
- 合计 670万日元计回遗产(770万日元的赠与中只有100万日元不计回)
100万日元不是"每年",而是4年合计100万日元。作为扣除额并不大,抵不上延长带来的影响。另外,加算按赠与时的价额计算。即使是已经涨价的股票或土地,也按赠与当时的评估额计回。
谁收到的赠与会被计回:只有在继承中取得财产的人
加算的对象是"通过继承或遗赠取得财产的人"所收到的赠与[国税厅 No.4161]。给非继承人的孙辈、或子女的配偶的赠与,只要该人在继承中什么都没有收到,就不会被加算。这就是"对孙辈的赠与不受7年加算"这一说法的由来。
不被加算的例子
- 给非继承人的孙辈的赠与,且孙辈既没有通过遗嘱也没有通过保险金收到任何财产
- 给子女配偶的赠与,同样在继承中什么都没有收到
- 2023年12月31日以前的赠与,且早于去世前3年
- 适用住房取得等资金免税、教育资金免税的金额
会被加算的例子(容易忽略)
- 孙辈通过遗嘱取得财产,或成为人寿保险金的受益人
- 把孙辈收为养子(成为继承人)
- 给已选择继承时结算课税的人的历年赠与部分(结算课税的赠与本身另按别的规则加算)
- 110万日元以下、当年没有产生赠与税的赠与,以及去世当年的赠与
已经缴过赠与税的赠与被计回时,缴过的赠与税可以从继承税中扣除(不会双重课税)。但加算税与滞纳税不能扣除。
继承时结算课税的110万日元不会被计回
从2024年起,继承时结算课税(相続時精算課税)也有了每年110万日元的基础扣除。这边110万日元以下的赠与,完全不计回遗产[国税厅 No.4103]。历年课税的110万日元有7年会被计回,而结算课税的110万日元无论多少年前都不会计回。这正是取舍发生变化的核心。
| 历年课税 | 继承时结算课税 | |
|---|---|---|
| 每年的免税额 | 110万日元 | 110万日元(2024年起) |
| 110万日元以下赠与的继承加算 | 去世前7年的部分会被计回(有过渡措施) | 不会计回 |
| 超过110万日元的部分 | 10〜55%的累进税率 | 累计2,500万日元以内免税,超过部分20%。继承时加算 |
| 选择 | 什么都不做即为此项 | 需要提交申报。一旦选择不能回头 |
| 小规模宅地等的特例(小規模宅地等の特例) | 可用于通过继承取得的土地 | 以结算课税赠与的土地不能使用 |
如果是高龄的父母想确保每年110万日元免税地交到子女手里,选择结算课税、每年赠与110万日元是有力的做法。反过来,年轻的父母打算用20年以上的时间赠与,那么历年课税下7年以前的部分也不会计回,并不一定不利。详细的取舍请看历年赠与与继承时结算课税的选择方法。赠与税免税额的整体情况请参见赠与税的免税额110万日元。
现在能做的事
- 保留赠与的记录。要证明7年前的赠与,靠的是收到的一方。请按年份保管赠与合同书与转账记录。
- 重新考虑赠与的对象。给在继承中不取得财产的孙辈、子女配偶的赠与不会被加算。但若把孙辈设为保险金受益人,就会变成对象。
- 考虑提交结算课税的申报。在收到赠与的次年2月1日〜3月15日提交"继承时结算课税选择申报书"。过了期限,当年份仍按历年课税处理。
- 先确认是否会产生继承税。如果遗产在基础扣除(3,000万日元+600万日元×法定继承人)之内,即使被加算税额也是零。大致标准可在继承税的基础扣除与节税对策中确认。
常见问题
父母在2026年去世了。会被计回几年?
3年。至2026年12月31日的继承,与修改前一样,只加算"去世前3年以内"的赠与。计回7年是从2031年以后的继承开始。
110万日元以下、没有缴赠与税的年份也会被计回吗?
会。加算对象期间内的赠与,与是否产生赠与税无关,一律加算。去世当年收到的赠与也一样。
100万日元的扣除是每年100万日元吗?
不是。是就去世前3年以内以外期间的赠与,合计最多100万日元。可以理解为4年合计100万日元。
给孙辈的赠与就绝对不会被计回吗?
仅限孙辈通过继承或遗赠什么都没有收到的情况。若孙辈是人寿保险金的受益人、通过遗嘱取得财产、或成为养子,就属于"取得财产的人",是加算的对象。
参考链接(出处)
- 国税厅 No.4161 赠与财产的加算与税额扣除(历年课税)——加算对象期间的表、100万日元的扣除、加算的对象者
- 国税厅 No.4103 继承时结算课税的选择——基础扣除110万日元、申报期限、不能回到历年课税
- 国税厅 No.4152 继承税的计算——加算后课税价格的计算
- 国税厅 No.4124 小规模宅地等的特例——以结算课税赠与的宅地不能使用该特例
※本文的试算是本站将国税厅的速算表与加算规则加以套用的结果,并非国税厅刊载的计算示例。个别判断请向税理士、税务署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