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前赠与加算由3年延长到7年|2026年的继承仍是3年,按去世年份的日历与100万日元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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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日文原文的译文。以日文版为准,金额依据日本税法。

每年从父母那里收到110万日元的赠与,在父母去世后会被计回遗产(生前赠与加算・生前贈与加算),而这个计回的期间正在延长。从2024年1月的赠与开始,加算对象由"去世前3年"改为"去世前7年"。不过它不会一下子变成7年。2026年内发生的继承仍然是3年,从2027年起逐年延长,到2031年才完整变成7年。本文用日历的形式说明"哪一年去世会被计回几年",并依据国税厅的资料梳理延长部分附带的100万日元扣除、对孙辈的赠与为何不在对象内,以及历年课税(暦年課税)与继承时结算课税的取舍。

结论:加算的期间按继承发生的年份而变

去世日期被计回遗产的赠与实际年数
至2026年12月31日去世前3年以内的赠与3年
2027年1月1日〜2030年12月31日2024年1月1日至去世日的赠与超过3年、不足7年(随去世日而变)
2031年1月1日以后去世前7年以内的赠与7年

出处:国税厅 Tax Answer No.4161"赠与财产的加算与税额扣除(历年课税)"[国税厅]

要点在于,过渡措施的起点固定在"2024年1月1日"。2023年以前的赠与,无论继承何时发生,只要早于去世前3年就不会被计回。例如2028年6月去世的情况,被加算的是2024年1月1日至2028年6月的约4年半。

年度日历:这一年去世会被计回几年

去世的年份被加算的赠与期间年数参考
2026年2023年至2026年的对应日3年
2027年2024年1月1日起3年〜4年
2028年2024年1月1日起4年〜5年
2029年2024年1月1日起5年〜6年
2030年2024年1月1日起6年〜7年
2031年以后去世前7年以内7年

"3年以内"的算法,是从去世日往前推3年的同一天开始。若在2026年10月1日去世,则2023年10月1日以后的赠与为对象。

延长出来的部分有"100万日元"的扣除

由3年延长到7年的部分有所缓和。按国税厅的表述,继承开始于2027年1月2日以后时,加算对象期间内"去世前3年以内取得的财产以外的财产",按赠与时的价额合计最多100万日元不计入加算[国税厅 No.4161]。

试算:连续7年每年收到110万日元的子女在2031年继承的情况(本站试算)
  • 去世前3年以内的赠与 110万日元×3年=330万日元 → 全额加算
  • 4〜7年前的赠与 110万日元×4年=440万日元 → 减去100万日元,加算340万日元
  • 合计 670万日元计回遗产(770万日元的赠与中只有100万日元不计回)

100万日元不是"每年",而是4年合计100万日元。作为扣除额并不大,抵不上延长带来的影响。另外,加算按赠与时的价额计算。即使是已经涨价的股票或土地,也按赠与当时的评估额计回。

谁收到的赠与会被计回:只有在继承中取得财产的人

加算的对象是"通过继承或遗赠取得财产的人"所收到的赠与[国税厅 No.4161]。给非继承人的孙辈、或子女的配偶的赠与,只要该人在继承中什么都没有收到,就不会被加算。这就是"对孙辈的赠与不受7年加算"这一说法的由来。

不被加算的例子

  • 给非继承人的孙辈的赠与,且孙辈既没有通过遗嘱也没有通过保险金收到任何财产
  • 给子女配偶的赠与,同样在继承中什么都没有收到
  • 2023年12月31日以前的赠与,且早于去世前3年
  • 适用住房取得等资金免税、教育资金免税的金额

会被加算的例子(容易忽略)

  • 孙辈通过遗嘱取得财产,或成为人寿保险金的受益人
  • 把孙辈收为养子(成为继承人)
  • 给已选择继承时结算课税的人的历年赠与部分(结算课税的赠与本身另按别的规则加算)
  • 110万日元以下、当年没有产生赠与税的赠与,以及去世当年的赠与

已经缴过赠与税的赠与被计回时,缴过的赠与税可以从继承税中扣除(不会双重课税)。但加算税与滞纳税不能扣除。

继承时结算课税的110万日元不会被计回

从2024年起,继承时结算课税(相続時精算課税)也有了每年110万日元的基础扣除。这边110万日元以下的赠与,完全不计回遗产[国税厅 No.4103]。历年课税的110万日元有7年会被计回,而结算课税的110万日元无论多少年前都不会计回。这正是取舍发生变化的核心。

历年课税继承时结算课税
每年的免税额110万日元110万日元(2024年起)
110万日元以下赠与的继承加算去世前7年的部分会被计回(有过渡措施)不会计回
超过110万日元的部分10〜55%的累进税率累计2,500万日元以内免税,超过部分20%。继承时加算
选择什么都不做即为此项需要提交申报。一旦选择不能回头
小规模宅地等的特例(小規模宅地等の特例)可用于通过继承取得的土地以结算课税赠与的土地不能使用

如果是高龄的父母想确保每年110万日元免税地交到子女手里,选择结算课税、每年赠与110万日元是有力的做法。反过来,年轻的父母打算用20年以上的时间赠与,那么历年课税下7年以前的部分也不会计回,并不一定不利。详细的取舍请看历年赠与与继承时结算课税的选择方法。赠与税免税额的整体情况请参见赠与税的免税额110万日元。

现在能做的事

  1. 保留赠与的记录。要证明7年前的赠与,靠的是收到的一方。请按年份保管赠与合同书与转账记录。
  2. 重新考虑赠与的对象。给在继承中不取得财产的孙辈、子女配偶的赠与不会被加算。但若把孙辈设为保险金受益人,就会变成对象。
  3. 考虑提交结算课税的申报。在收到赠与的次年2月1日〜3月15日提交"继承时结算课税选择申报书"。过了期限,当年份仍按历年课税处理。
  4. 先确认是否会产生继承税。如果遗产在基础扣除(3,000万日元+600万日元×法定继承人)之内,即使被加算税额也是零。大致标准可在继承税的基础扣除与节税对策中确认。

常见问题

父母在2026年去世了。会被计回几年?

3年。至2026年12月31日的继承,与修改前一样,只加算"去世前3年以内"的赠与。计回7年是从2031年以后的继承开始。

110万日元以下、没有缴赠与税的年份也会被计回吗?

会。加算对象期间内的赠与,与是否产生赠与税无关,一律加算。去世当年收到的赠与也一样。

100万日元的扣除是每年100万日元吗?

不是。是就去世前3年以内以外期间的赠与,合计最多100万日元。可以理解为4年合计100万日元。

给孙辈的赠与就绝对不会被计回吗?

仅限孙辈通过继承或遗赠什么都没有收到的情况。若孙辈是人寿保险金的受益人、通过遗嘱取得财产、或成为养子,就属于"取得财产的人",是加算的对象。

参考链接(出处)

※本文的试算是本站将国税厅的速算表与加算规则加以套用的结果,并非国税厅刊载的计算示例。个别判断请向税理士、税务署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