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发票制度|10月起八成抵扣降为七成、新增1亿日元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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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日文原稿的中文翻译。以日文版及日本国税厅的官方资料为准。个别申报判断请咨询税务署或税理士。

最后更新:2026年9月19日。本文依据日本国税厅《关于发票制度的令和8年度税制改正》宣传单(令和8年4月版、同年5月修订)及国税厅发票制度专设网站的令和8年度税制改正专题编写。修法已经成立,自2026年10月1日起适用。

2026年10月1日起

向免税业者支付的消费税,可抵扣的比例将从八成降为七成。虽然比原定的“一次降到五成”有所缓和,但负担确实增加了。同时还新设了上限:对同一交易对象的年度采购额超过1亿日元的部分,完全不能适用该过渡措施(修订前为10亿日元)。受影响的是向免税业者或未登记业者付款的一方。

变的是什么——八成抵扣变七成

在日本的发票(インボイス)制度下,向非登记发票开具业者(免税业者、未登记业者、个人等)采购的部分,原则上不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为缓解冲击,设有可按所付消费税相当额的一定比例抵扣的过渡措施。制度启动至2026年9月30日为“八成抵扣”。

令和8年度税制改正将该措施延长两年,并把比例重组为七成、五成、三成三个阶段。按修订前的规定,2026年10月将直接降至五成,并于2029年9月结束;现在下降变得平缓,结束时点推迟两年。

80% 70% 50% 30% 0% 2023年10月 2026年10月 2028年10月 2030年10月 2031年10月 本次改正 向非登记业者采购时可抵扣的比例
抵扣比例的变化(依据国税厅《关于发票制度的令和8年度税制改正》制作)
期间可抵扣比例
2023年10月1日〜2026年9月30日进项税额相当额的80%
2026年10月1日〜2028年9月30日进项税额相当额的70%
2028年10月1日〜2030年9月30日进项税额相当额的50%
2030年10月1日〜2031年9月30日进项税额相当额的30%
2031年10月1日以后不可抵扣

分界点是“采购发生之日”。由于比例在课税期间中途改变,12月决算的法人和个人事业者在同一年内会同时存在八成抵扣与七成抵扣。9月30日之前的交易按80%,10月1日以后的交易按70%计算。判断依据不是发票日期,而是接受货物交付或服务提供之日。

负担会增加多少

受影响的是付款方。支付给对方的金额不变,但应缴的消费税增加了。

试算① 每月向免税的自由职业者外包11万日元(含税)

年支付132万日元(含税)→ 消费税相当额12万日元
此前(80%):可抵扣 9.6万日元
10月以后(70%):可抵扣 8.4万日元

差额 每年增加1.2万日元的纳税

试算② 每年向免税业者支付3,300万日元(含税)的公司

消费税相当额300万日元
80%抵扣 → 240万日元/70%抵扣 → 210万日元

差额 每年增加30万日元的纳税

1万日元每支付含税110万日元
增加的纳税额(八成→七成)
1亿日元对同一对象的年度支付
超过即失去过渡措施
2031年9月过渡措施本身的
结束时点(延长两年后)

含税1万日元以下的支付另有“少额特例”。基准期间课税销售额在1亿日元以下(或特定期间课税销售额在5,000万日元以下)的业者,对含税不足1万日元的采购,即使没有发票,仅凭账簿保存也可全额抵扣。判断以每一次交易的金额为准,而非每件商品。该措施持续到2029年9月30日,与本次降至七成无关。以小额经费支出为主的小规模业者,实际影响有限。

新设的“1亿日元上限”

来自同一非登记业者的课税采购合计额,在该年度或事业年度超过1亿日元时,超出部分不能适用过渡措施。修订前的标准为10亿日元,界线被下调至十分之一。适用于2026年10月1日以后开始的课税期间(个人事业者为2027年分起)。

关键在于“同一”,即按交易对象逐一判断。向众多免税业者零散付款的公司基本不会触及,但以下情形现实可见:

  • 向个人房东支付办公室、店铺、仓库的租金。达到年1亿日元需为大型物业,但从同一业主处租用多个据点会合并计算。
  • 将大额外包集中于特定的个人事业者。建筑、运输、系统开发等领域,对一方的发包超过年1亿日元是可能的。
  • 来自未登记法人的大额采购。过渡措施的对象是“非登记发票开具业者”,并不限于免税业者。

年中超过时,仅超出部分脱离过渡措施。若不按交易对象掌握累计额,就只能在决算时重新计算。

会计实务——账簿写法要改

适用过渡措施须在账簿中注明,并保存记载了与区分记载请求书同等事项的凭证。此前填写“80%抵扣对象”的栏位,10月1日以后的交易要改为“70%抵扣对象”。

1确认会计软件的税区分

主要会计软件设有过渡措施专用的税区分。请向供应商确认是否按交易日期自动切换为七成。若设置未自动切换而继续录入,申报时将出现多抵扣。

2盘点交易对象的登记状况

可在国税厅“适格请求书发行事业者公表网站”检索登记号码。筛出未登记的对象并按年支付额排序,即可同时完成负担估算与1亿日元上限的确认。

3跨越9月末的请求要拆分

月末结算的请求书可能混有9月与10月的部分。请按采购发生之日分别以80%和70%入账。

免税业者被要求降价时

交易上处于优势地位的一方,单方面通知免税业者下调交易价格,可能构成违反《独占禁止法》的问题(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关于发票制度的问答)。此外,自2026年1月1日起,《下请法》修订并更名为《中小受托交易适正化法》,不回应价格协商请求而单方面决定价款本身即构成违法行为。不仅是明确拒绝协商,无视请求、反复拖延致使协商困难的情形同样包括在内。

也就是说,“因为变成七成所以一律降价”的通知方式行不通。发包方须提供协商机会,承接方有权要求协商。实务上,负担增加约为每含税110万日元1万日元(约0.9%),超过这一范围的降价要求没有依据。免税业者的基础知识整理在发票制度与免税业者。

是否登记则是另一个问题。个人事业者在2027年分、2028年分可使用新设的三成特例(两成特例于2026年分结束)。该比较见两成特例的结束与三成特例、简易课税的选择。

今天就能做的事

  1. 从最近一年的支付明细中,挑出未登记发票的交易对象并汇总年支付额。
  2. 将其消费税相当额乘以10%,即为今后一年大致增加的纳税额。
  3. 确认是否有单一对象接近年1亿日元。若有,自2026年10月1日以后开始的课税期间起须逐一管理。
  4. 向会计软件供应商确认七成抵扣的税区分何时、如何切换。

常见问题

按简易课税或两成特例申报的话,也有关系吗?

没有关系。简易课税、两成特例、三成特例都是按销售额机械计算进项税额,与实际向谁采购、采购多少无关。本次的七成抵扣只对按本则课税(一般课税)申报的业者产生影响。

在9月30日前预付,能保住八成抵扣吗?

进项税额抵扣的时点原则上以采购发生之日(收到货物交付或服务提供之日)判断。仅仅提前付款并不构成当日的采购。在没有提前接受服务实际情形的前提下,只把单据凑到9月的做法应当避免。

1亿日元的上限是把所有免税业者合计判断吗?

不是。按“同一非登记发票开具业者”逐一判断,即按交易对象判断,不会把对不同免税业者的支付合并计算。当对某一对象的年度或事业年度课税采购合计超过1亿日元时,仅超出部分不能适用过渡措施,且适用于2026年10月1日以后开始的课税期间。

过渡措施会持续到什么时候?

按现行规定至2031年9月30日为止,2031年10月1日以后不能抵扣。令和8年度税制改正已在原定基础上延长两年,比例依次为2026年10月起70%、2028年10月起50%、2030年10月起30%。

参考链接(出处)

本文为基于2026年9月19日时点公开资料的一般性信息。个别判断与申报处理请向税务署或税理士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