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资产管理公司的机制与门槛|课税所得900万日元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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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日语原文的中文翻译。以日语版及日本国税厅公布的资料为准。资产管理公司是否合适,取决于财产种类、所得规模与继承情况,设计不当反而会加重税负。实施前请务必咨询日本的税理士。

最后更新:2026年9月6日。本文依据日本国税厅的税务问答与《财产评价基本通达》、财务省的税制改正资料、东京都主税局的税率资料编写。文中金额均为概算。

先说结论。资产管理公司起作用的机制有三个:把个人的累进税率(最高55%)换成法人的实际税率(大致21〜34%);把所得分散给担任董事的家人,让低税率区间被多次使用;把现金变成非上市股权,从而压低继承税评价额。但效果高度取决于财产的类型。不动产与非上市的经营公司契合度高,而只把上市股票的投资搬进公司,多数情况下反而更吃亏。大致的分界线是:税率持平出现在课税所得900万日元,能覆盖维持成本转为划算的,大约在1,000万〜1,200万日元。

它不是「做生意的公司」,而是「持有财产的公司」

资产管理公司(日本常称私人公司)指的是,为了持有和管理个人已有的财产——出租不动产、自家经营公司的股份、有价证券等——而设立的法人。法律上并没有专门的公司形态,内容就是普通的股份公司或合同公司,登记手续与开一家拉面店没有区别。

不同的是目的。经营公司是为了「卖东西赚钱」,资产管理公司则是「已有财产所产生收入的容器」。因此重点不在于扩大营业额,而在于同样的收入以谁的名义、用什么形式收取。

实务中多选择合同公司(LLC),因为没有引入外部出资或上市的打算。设立成本的差别如下。

项目股份公司合同公司
章程认证手续费3万〜5万日元(视资本金)不需要
登记许可税15万日元(与资本金×0.7%取高者)6万日元(同上规则)
章程印花税纸质4万日元/电子章程为0
设立费用概算约20万〜25万日元约6万〜10万日元
董事任期最长10年,需办理续任登记无任期
决算公告有义务无义务

税制上的处理(法人税率、费用范围、继承税评价)两者完全相同。合同公司的出资份额在继承时,依《财产评价基本通达》194条比照非上市股票评价。并不存在「选合同公司评价更低」这回事。

为什么税会变少——四台引擎

节税效果不是「感觉法人便宜」这么模糊。真正起作用的机制有四个,哪一台引擎对自己有效,决定了该不该设立。

引擎1

把累进税率换成几乎持平的法人税率

日本个人所得税是累进制,课税所得4,000万日元以上的部分税率45%,加上10%的住民税即55%。相对地,资本金1,000万日元以下的中小法人,实际税率大致如下(东京23区、标准税率的概算)。

年所得个人(所得税+住民税的边际税率)法人(实际税率概算)
195万日元以下15%约21%
195万〜330万20%
330万〜695万30%约23%
695万〜900万33%约34%
(所得800万以上的部分)
900万〜1,800万43%
1,800万〜4,000万50%
4,000万以上55%

个人为所得税(国税厅 No.2260)+住民税10%,未含复兴特别所得税。法人为法人税(同 No.5759)、地方法人税、法人住民税、法人事业税、特别法人事业税的合计概算,会因自治体与所得区分而变动。

分水岭是课税所得900万日元。在这里个人的边际税率达到43%,明显超过法人的34%。反过来说,课税所得在695万日元以下的人,法人税率并不便宜——搞错这一点,只会白白多出成本。

引擎2

把董事报酬分给家人,让工资所得扣除用上好几次

这是实务上最有效的一台引擎。个人事业时收入集中在一人身上,最上面的部分被高税率削掉。改由法人收取后向配偶或父母支付董事报酬,就会产生双重效果:①每个人都从5%、10%的低税率区间重新开始 ②工资所得扣除按人数各用一次。工资所得扣除最低65万日元,收入850万日元以上时上限为195万日元(2025年分以后)。

但「只借个名字」行不通。必须实际从事业务,金额也要与工作相称,否则会被否认为费用。

引擎3

亏损可结转10年,并且有「退职金」这个出口

蓝色申报的个人事业,纯亏损结转为3年;法人则是10年,中小法人还没有扣除限额的限制。对于会因大规模修缮或空置而出现亏损年度的不动产来说,这个差距不小。

另一点是董事退职金。法人支付适当金额的退职金,法人侧计入损金,个人侧作为退职所得,可使用按工作年数计算的退职所得扣除并「减半课税」。个人事业没有这个出口。

引擎4

把现金变成非上市股权,冻结评价额

1亿日元现金在继承时就按1亿日元评价。但若用这1亿出资设立公司,由公司持有不动产或事业用资产,继承财产就变成了非上市股票(或出资份额)。无市价股票依类似业种比准方式、纯资产价额方式等评价,多数情况下低于直接持有其中财产。

更进一步,如果设立时就把子女或孙辈列为出资人,公司今后产生的利润从一开始就在下一代的份额中增长,不会变成父母的财产。这不是「转移」,而是「一开始就不让它堆在父母名下」。

三种结构类型

类型1:不动产型——契合度最高,但有三种方式

把出租不动产的收入移入法人。三种方式的差别在于能移入的利润量与移转成本之间的取舍。

方式做法移入法人的收入初期成本
管理委托不动产仍归个人,仅将管理业务委托给法人租金的5〜8%左右几乎为零
整栋转租
(sublease)
法人整栋承租后转租给住户租金的10〜15%左右几乎为零
所有把建筑物(通常仅建筑物)卖给法人,由法人当房东几乎全部租金登记许可税、不动产取得税、让渡所得税

前两种容易起步,但能移动的利润很少。而且管理费若高于行情,就会成为同族公司行为计算否认(法人税法132条、所得税法157条)的争点。税务机关会比照无同族关系的管理公司承接同规模物业时的费率,来推算适当金额。实务上管理委托约8%、整栋转租约15%被视为上限参考,但比数字更关键的是「这样的工作量配这样的报酬是否说得通」。

若认真推进,应选所有方式。租金整笔成为法人营业额,效果完全不同,但移转时需要成本:建筑物买卖有登记许可税(原则2.0%)与不动产取得税(住宅、土地按特例为3%,非住宅建筑为4%),个人侧若产生让渡所得还要课税。连土地一起移转成本会骤增,因此实务上常见只把建筑物移入法人,土地仍由个人持有并出租给法人。

类型2:有价证券型——这一类往往「反而吃亏」

把上市股票或基金的投资移入法人。唯独这一类要格外慎重。个人买卖上市股票、领取股息时,适用申报分离课税的20.315%固定税率。而法人取得的转让收益与股息会与其他所得合并计算,所得800万日元以上部分的实际税率约34%,税率单纯上升。

法人虽有「受取股息不计入益金」的制度,但持股比例5%以下的上市股票属于「非支配目的股份」,不计入益金的只有20%,其余80%照样课税。法人也没有NISA之类的免税额度。

此外,自2023年10月1日以后支付的股息起,还有一条规定:个人股东的持股与其同族公司的持股合并计算达到3%以上时,该个人的上市股息改按综合课税(最高55%)(2022年度税制改正)。「借资产管理公司持股、把个人持股比例压到3%以下」的做法已被封堵。

即便如此仍选择有价证券型,通常是因为:希望把股票亏损与不动产所得等互抵、想利用10年结转、或以压缩继承税评价为主要目的。若动机只是「让炒股的税更便宜」,多半适得其反。

类型3:控股公司型——经营者的自家股份对策

由新设的控股公司持有经营公司的股份。个人的财产从「自家股份」变成「出售价款+控股公司股份」,此后事业成长带来的评价增长由控股公司一侧承接。常用于事业承继,但涉及收购资金的筹措、股价评估与银行协商,无法单独成立。

「从多少开始」——从维持成本倒推

7万日元法人住民税均等割最低额(亏损也要缴)
20〜50万税理士报酬(顾问+决算申报)
年30〜60万维持成本合计概算
900万日元个人与法人税率持平的课税所得

法人有即使亏损也必须支出的钱。法人住民税的均等割,在东京23区、资本金1,000万日元以下且员工50人以下时为每年7万日元,所得为零也要缴。加上法人决算申报比个人复杂、通常委托税理士,合计每年30万〜60万日元成为固定成本。

拟移入法人的课税所得判断
700万日元以下税率几乎不变,容易因维持成本而亏
700万〜900万税率持平,但节省额被成本吃掉的灰色地带
900万〜1,200万配合所得分散可转为正值
1,200万以上效果明显超过成本,可正式考虑

若以继承对策为主要目的,参考的不是所得而是资产总额,一般以1亿日元为一个门槛。继承税只对超过基础扣除(3,000万日元+600万×法定继承人数)的部分课税,本来就不会产生继承税的规模,压缩评价没有意义。

试算:有本职工资、另有不动产所得600万日元的上班族房东

前提:本职工资已使课税所得超过900万日元(边际税率43%)。扣除费用后的不动产所得为每年600万日元。配偶无其他工作,协助法人的实务。采用仅将建筑物移入法人的所有方式,移转成本仅在首年发生,不计入下面的比较。

【A】维持个人
600万日元 × 43%(所得税33%+住民税10%)= 约258万日元

【B】移入资产管理公司
・向配偶支付董事报酬每年120万日元 → 法人所得480万日元
・法人税等:400万以内约21%,超出的80万约23% → 约103万日元
・法人住民税均等割 +7万日元
・配偶的税:工资120万扣除工资所得扣除65万后所得55万,所得税在基础扣除范围内几乎为零,住民税约2万日元
・本人不领董事报酬(本职已加入社会保险,法人侧不产生保险费)
合计 约112万日元

差额:每年约146万日元。再扣除维持成本(假设40万日元),每年实际留下约106万日元。

此为概算。实际还涉及折旧的承接、消费税课税事业者的判定、配偶扣除能否适用、健康保险扶养的判定、地租的设定等。配偶扣除与扶养的所得要件近年不断修订,决定报酬金额前请确认最新要件。

这个例子成立的关键在于「设计上没有增加社会保险费」。反过来,如果个人事业整体法人化并给自己发高额董事报酬,就会新增健康保险与厚生年金的公司负担与本人负担,把税上省下的部分吃回去。

2026年前提有变——防卫特别法人税

计算损益平衡点时要注意,自2026年4月1日以后开始的事业年度起,法人侧的负担略有增加。这就是2025年度税制改正创设的防卫特别法人税,计算式为(基准法人税额 − 每年500万日元)× 4%。

由于有每年500万日元的扣除,法人税额在500万日元以下——按所得约为2,400万日元以下的公司,实质上不受影响。多数资产管理公司都在这个范围内。但所得超过2,400万日元后,实际税率会上升。

另外,2025年度税制改正还规定:中小法人年800万日元以下部分的优惠税率15%,在所得超过10亿日元的事业年度改为17%(2025年4月1日以后开始的事业年度)。资产管理公司通常不会触及,但「中小法人=永远15%」已经不再成立。

设立之后才发现的六件事

适合

  • 出租不动产所得每年超过900万日元
  • 本职工资已处于高税率区间
  • 有能真正帮忙的家人
  • 以1亿日元以上资产做继承对策
  • 能以10年为单位持续

不适合

  • 所得在700万日元以下
  • 目的仅是上市股票投资
  • 数年内想变现退出
  • 家人无法产生业务实态
  • 无力持续管理账簿与议事录

1. 法人的钱不是自己的钱。这是最常见的误解。要把法人的利润用于个人,只能通过董事报酬(缴所得税、住民税与社会保险费)或分红(在缴完法人税后再课一次配当税)。法人税压低了,取出时还要再课一次。因此资产管理公司必须与「不取出而再投资」「以退职金作为出口」「连同股权由继承承接」之一的设计配套,否则意义有限。

2. 社会保险是「不加入」还是「加入」取决于设计。法人原则上是强制适用事业所,但董事报酬为零时通常无法成为被保险人(最终由年金事务所判断)。领报酬就会产生保险费;不领报酬则无法让家人以法人的健康保险为扶养。

3. 移转不动产的初期成本收不回来。登记许可税、不动产取得税、司法书士报酬,个人侧若产生让渡所得还要缴所得税与住民税。这笔初期投入几年能回本,才是实质的判断标准。每年效果100万日元而初期成本300万日元,要坚持三年才勉强打平。

4. 小规模宅地特例可能用不上。本想做继承对策,结果反而增加继承税的典型。出租给同族公司的宅地虽有「特定同族公司事业用宅地」(400㎡以内减额80%),但该法人从事不动产租赁业、停车场业时被排除在外。资产管理公司正是不动产租赁业,因此只能按「出租事业用宅地」(200㎡以内减额50%)判定,减额额度可能比个人持有时缩小。

5. 公司本身可能变成「压不下评价」的公司。继承税评价中有「特定评价公司」这一分类。股票等占总资产50%以上时会被认定为股票等保有特定公司,无法使用较有利的类似业种比准方式,只能按纯资产价额方式评价(《财产评价基本通达》189、189-3)。土地比例过高时同样会被认定为土地保有特定公司。「为压低评价而设立的公司,反而压不低评价」确实会发生。

6. 刚买的不动产按时价评价。公司在课税时点前3年内取得或新建的土地与房屋,在计算纯资产价额时须按「通常的交易价额」评价(《财产评价基本通达》185但书)。利用路线价与时价之差压缩评价,至少要放置三年才生效。「因为继承临近,赶紧用法人买不动产」会被这条规定挡住。

最后是被否认的风险。同族公司若以「不自然地减少税负」的行为或计算方式操作,税务机关可以否认并重新计算(法人税法132条、所得税法157条、相续税法64条)。形式齐备也不够,缺乏经济上的合理性就通不过。没有实态的董事报酬、脱离行情的管理费、没有实质业务的委托合同——都是典型争点。资产管理公司不是「设立就会变便宜的箱子」,而是需要长期以实态持续运营的机制。

今天该做的事

  1. 翻出最近一次的申报表,确认课税所得的金额。若未达900万日元,现在还不是考虑的时机。
  2. 分清哪些所得可以移入法人、哪些不该移。不动产所得与事业所得可以移,上市股票的收益移了往往更吃亏。
  3. 具体写下家人各自能承担什么业务。住户对应、记账、物业巡查等,若说不出具体业务,所得分散就站不住脚。

常见问题

资产有多少才值得设立资产管理公司?

取决于目的。若为降低每年的税负,第一道门槛是可移入法人的课税所得是否超过900万日元——个人边际税率在此达到43%,明显高于法人约34%的实际税率。但每年有30万〜60万日元的维持成本,实际转为划算通常在1,000万〜1,200万日元附近。若以继承对策为目的,参考的是资产总额,一般以1亿日元前后为门槛;若规模未达继承税基础扣除,压低评价本身就没有意义。

把股票或基金的投资移入资产管理公司能节税吗?

多数情况下适得其反。个人对上市股票的转让收益与股息适用申报分离课税的20.315%固定税率,而法人取得后会与其他所得合并计算,所得800万日元以上部分的实际税率约34%。法人的受取股息不计入益金,对持股5%以下的上市股票也只适用20%。法人同样没有NISA之类的免税制度。会使用法人的情形,主要限于希望与不动产所得等互抵亏损、想利用10年结转、或以继承税评价压缩为主要目的。

股份公司与合同公司在税上有区别吗?

没有。法人税率、费用范围、董事报酬的处理、继承税评价都相同。合同公司的出资份额依《财产评价基本通达》194条比照非上市股票评价。区别在公司法层面:设立费用(股份公司约20万〜25万日元,合同公司约6万〜10万日元)、董事任期(合同公司无任期,无需续任登记)、决算公告义务(合同公司不需要)。没有引入外部出资打算的资产管理公司,多数选择合同公司。

把不动产过户给法人,和只委托管理,哪个更好?

这是「能移动多少利润」与「成本」之间的取舍。管理委托方式初期成本几乎为零,但移入法人的仅为租金的5〜8%左右。所有方式下租金几乎全额成为法人营业额,效果大,但会发生登记许可税、不动产取得税以及个人侧的让渡所得税等初期成本。所得规模大且打算长期持续时通常选所有方式;规模小或想先试水时选管理委托。此外,管理费若明显脱离行情,可能被同族公司行为计算否认。

存在法人里的钱之后能自由使用吗?

不能自由使用。要把法人的钱用于个人,只能作为董事报酬领取(缴所得税、住民税与社会保险费),或作为分红领取(在缴完法人税的利润上再课一次配当税)。即使压低了法人税,取出阶段仍会课税。因此资产管理公司需要与长期设计配套:不取出而再投资、以董事退职金作为出口、或连同股权由继承承接。若数年就解散,只会留下设立、移转与解散的成本。

继承前临时设立公司买不动产,能压低评价吗?

不能。公司在课税时点前3年内取得或新建的土地与房屋,在计算纯资产价额时须按「通常的交易价额」评价(《财产评价基本通达》185但书)。利用路线价或固定资产税评价额与时价之差进行压缩,至少要经过三年才会生效。此外,股票等占总资产50%以上时会被认定为股票等保有特定公司,只能按纯资产价额方式评价,压缩效果随之消失。对过度的评价压缩,也有依《财产评价基本通达》第6项(总则6项)不按通达评价的最高法院判例。

参考链接(出处)

本文旨在提供关于日本税制的一般性信息,不构成对个别案件的判断。资产管理公司是否合适,会因财产种类、所得规模、家庭构成与继承预期而大不相同,设计不当反而会加重税负。文中数值均为概算,会因自治体与适用年度而变动。实施前请务必咨询税理士等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