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置房的3000万日元特别扣除|出售继承老家时的要求与期限

本文为日文原文的中文翻译。制度与数值可能变动,日文版及官方资料为准。

对于继承的老家变成空置房、"想卖但担心税金"的人,有一项特例:"出售被继承人居住用财产(空置房)时的3,000万日元特别扣除"。如果出售满足一定条件而继承的空置房,可以从转让所得中扣除最高3,000万日元。适用期限已延长至2027年(令和9年)12月31日,但要求较为细致,例如需要抗震改造或拆除,且当继承人有3人以上时扣除额会缩减,这一点也需注意。本文整理其要求与手续。

继承・空置房

这是怎样的特例(与自住房特例的区别)

与出售自己居住过的房屋时适用的 自住房3,000万日元特别扣除 不同,出售已故之人居住过的房屋(继承的空置房)时可以使用的就是本特例。它是出于抑制空置房产生的政策目的而设立的。

主要适用要求

空置房特例的主要要求(摘录)[国税厅 No.3306(日文)]

① 须为通过继承・遗赠取得的被继承人居住用房屋及其地基
② 该房屋须建于1981年5月31日以前,且非区分所有建筑(公寓等)
③ 继承开始前,被继承人独自一人居住(入住养老院等一定情形也在对象范围内)
④ 从继承时至出售期间未用于经营・出租・居住
进行满足抗震标准的改造后出售,或拆除房屋后以空地形式出售
⑥ 出售价款须为1亿日元以下

"1亿日元以下"的判定要将分割・共有也合并计算

出售价款1亿日元的判定,须将把同一空置房分多次出售的价款以及其他继承人出售该地基的价款也合并进行(在适用期间内=继承后满3年之年的年末为止)。若之后出售剩余部分而合计超过1亿日元,则须追溯至过去已享受的特例部分进行更正申报,因此需注意[国税厅 No.3306(日文)]。此外,房屋拆除费用及抗震改造费可作为转让费用从转让所得中扣除。

适用期限与"继承后3年"的双重期限

本特例以2027年(令和9年)12月31日之前的出售为对象。此外,还须在自继承开始日起满3年之日所属年份的12月31日之前出售。由于两个期限都须满足,继承后尽早研究很重要。

2024年修订要点

令和6年(2024年)1月以后转让的变更点

① 继承人为3人以上时,每人的扣除额缩减为2,000万日元(2人以下仍如以往最高3,000万日元)。
② 买方在出售后次年2月15日之前进行抗震改造或拆除的情形也被纳入对象,变得更易使用。

手续(需要地方政府的确认书)

要使用本特例,需要房屋所在的市区町村发行的"被继承人居住用房屋等确认书"[国土交通省(日文)]。申报时,须在确定申报表上附上该确认书、转让所得明细书、买卖合同复印件、登记事项证明书等。确认书的发行有时需要时间,因此请在出售前向地方政府确认手续流程。

常见问题

继承的老家是不是都能扣除3,000万日元?

不是。须同时满足多项要求,例如建于1981年5月31日以前、非区分所有、被继承人独自居住、进行抗震改造或拆除、出售价款1亿日元以下等。

要在什么时候之前出售?

特例本身的适用期限为2027年12月31日之前。此外还有自继承开始日起满3年之日所属年份的12月31日之前这一期限,两者都须满足。

三兄弟共同继承时的扣除额是多少?

在2024年1月以后的转让中,继承人为3人以上时,每人的扣除额缩减为2,000万日元(2人以下最高3,000万日元)。

自住房特例和空置房特例能同时使用吗?

它们分别是针对不同房产出售的特例。若在同一年使用多项特例,扣除额合计有上限(每年3,000万日元),因此需研究适用的顺序或跨年度的调整。

总结

扣除额从转让所得中最高3,000万日元(继承人3人以上为2,000万日元)
对象建于1981年5月31日以前・非区分所有・被继承人独自居住
条件抗震改造或拆除/出售价款1亿日元以下
期限2027年12月31日之前+继承后满3年之年的年末为止
手续附上市区町村的确认书进行确定申报

参考链接(出处)

本文基于以下公共机构的资料撰写(中立・一次信息)。要求与期限会有修订,请在出售・申报前确认最新内容。

※本文为一般性信息提供,并非税务建议。个别判断请向税务署・税理士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