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地利没有遗产税。该税于2008年8月1日失效,导火索是2007年3月7日宪法法院的一项判决。争论焦点既不是税率也不是税收,而是不动产评估额与实际市价严重背离,导致同等价值的财产、不同人缴纳的税额却不一样[奥地利宪法法院 2007年3月7日 新闻资料(德文)]。2026年10月,这个话题在X(推特)上获得超过1,000次点赞,并伴随着一个问题:“反观日本的路线价和高层公寓评估又如何?”
不过,细读判决内容会发现与通常的说法略有出入。法院认定“遗产税本身合宪”,只是把如何修改评估方法交给了立法机关。选择废除的是议会本身。同年因同样理由被判违宪的德国,并未废除遗产税,而是修改了评估方法。日本目前正朝着缩小评估额与时价差距的方向推进。本文依据一次信息,追溯三国分道扬镳的经过。
什么被判违宪:仅把1973年的评估额乘以3倍的课税标准
奥地利的遗产税与赠与税此前以“统一评估额(Einheitswert)”对不动产估值。问题出在评估的基准年份:农地、林地最后一次全国评估是1988年,其他不动产则停留在1973年,课税标准就是把当年的评估额一律乘以3倍。
| 项目 | 内容 |
|---|---|
| 判决 | 2007年3月7日(遗产税,案号G 54/06等)、2007年6月15日(赠与税,G 23/07等) |
| 被判违宪的条款 | 《遗产赠与税法》第1条第1款第1项(对死亡取得财产征税)及第2项(对生前赠与征税) |
| 理由 | 把几十年前的评估额一律乘以3倍,并不能反映地价的变动。与实际市价的差距因地区、物件而异,违反平等原则 |
| 法院认定合宪之处 | 遗产税这一税种本身,以及以统一评估额评估不动产这一方式本身 |
| 宽限期限 | 截至2008年7月31日。若届时法律仍未修改,8月1日起将无法课税 |
法院认为,若只废止评估条款,不动产将按与金融资产相同的标准课税,从而产生另一种不公平,因此连同课税的依据条款一并撤销。同时把“是否修改”这一问题交给了议会[同上 赠与税判决新闻资料(德文)]。
为何选择废除:税收仅占国家税收的0.24%,30人的遗产就占税收的四分之一
社会民主党(SPÖ)与人民党(ÖVP)组成的大联合政府,没有提出修改评估方法的方案,而是向议会提交了“2008年8月1日起停止征收”的方案,并于2008年6月6日获得通过。执政两党投赞成票,绿党、自由党(FPÖ)和未来联盟投反对票[奥地利国会 2008年赠与申报法 审议经过(德文)]。
- 税收规模小:2007年遗产税和赠与税收入为1.552亿欧元,仅占国家税收总额646.952亿欧元的0.24%[奥地利财政部 2007年税收实绩(德文)]。
- 负担分布失衡:2006年约8万件遗产中,97%低于7.3万欧元,这部分人缴纳了44%的税收。另有分析(经济研究机构学者的论文)指出,仅30名遗产超过100万欧元的人,就占了约四分之一的税收。
- 政府的说明:“即便修改法律,事业继承的障碍也不会消失,宪法层面的疑虑仍可能存在”“废除遗产税将提升本国作为中小企业落户地的吸引力”[奥地利国会 政府法案说明资料(德文)]。
废除遗产税预计将使常年税收减少:遗产税8,000万欧元、赠与税6,000万欧元。作为替代,引入了三项制度。
| 2008年以后的制度 | 内容(现行) |
|---|---|
| 不动产取得税(Grunderwerbsteuer) | 因继承、赠与取得的不动产也要缴纳此税。亲属间、无偿取得适用累进税率:25万欧元以下为0.5%,接下来15万欧元为2%,超过40万欧元部分为3.5%。课税标准自2016年起为“土地评估额”(简便算式、统计平均价格的71.25%、或三选一的鉴定方式)[奥地利财政部 不动产取得税税率(德文)] |
| 赠与申报义务 | 亲属间一年内累计超过5万欧元、非亲属间五年内累计超过1.5万欧元的赠与,须向税务机关申报(不征税) |
| 设立财团时的课税 | 向私人财团注入财产时课税2.5%,2026年起上调至3.5% |
结果:时隔18年仍未恢复。2026年2月恢复动议也被否决
- 社会民主党2023年曾提出恢复方案——“终身100万欧元以下免税,100万至500万欧元部分25%,500万至1,000万欧元部分35%”,但未被纳入2024年大选后人民党、社会民主党与新自由党(NEOS)三党2025年的联合执政协议。
- 2026年2月25日,绿党提出的恢复动议在国民议会遭到否决。没有其他任何党团投赞成票,财政部长(社会民主党籍)表示“若要开花结果,也要等到下一届任期”[奥地利国会 2026年2月25日 议会通讯(德文)]。
- 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统计,成员国中仍对遗产课税的有24个。已废除遗产税的国家包括澳大利亚(1979年)、加拿大(1972年)、新西兰(1992年)、瑞典(2004年)、奥地利(2008年)、挪威(2014年)、捷克(2014年)等。即便在仍征税的国家,税收平均也仅占总税收的0.5%[OECD《各国遗产课税》报告 2021年 摘要]。
世界各国遗产税的全貌,整理在世界遗产税比较一文中。
德国面对同样的判决选择了“修改”:违宪判决不等于废除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于2006年11月7日裁定,遗产税法违反《基本法》第3条第1款(平等原则)。理由与奥地利相同:事业用资产、不动产和农林业资产的评估额偏离市价,导致不同种类资产的税负不一致。法院责令在2008年12月31日前完成修法,德国随后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修正法,把评估额拉近了市价[德国联邦宪法法院 2007年1月31日 新闻资料(德文)]。
2014年12月17日,法院又以事业用资产的税收优惠范围过宽为由,再次作出违宪判决,德国同样在2016年通过修法应对[同上 2014年12月17日 新闻资料(德文)]。
反观日本:差距分为“制度设计”与“个案偏差”两部分
日本的遗产税在评估土地时,同样不是按时价,而是按“路线价”。国税厅每年将路线价定为公示地价的约80%,固定资产税评估额的基准则约为70%[日本国税厅 令和7年度路线价等说明(日文)]。这两成的差距属于全国统一的制度设计,与奥地利“把1973年评估额乘以3倍”的性质不同。
真正成为问题的,是因物件不同而产生偏差的那部分。
| 财产 | 评估额与时价的偏差(一次资料数字) | 政府的应对 |
|---|---|---|
| 公寓(マンション) | 市场价格平均为评估额的2.34倍(2018年)。约65%的物件,评估额不足市场价格的一半[日本国税厅 偏差实态调查 2023年(日文)] | 自2024年1月起,用“评估乖离率”进行修正,将下限提高至市场价格的六成[日本国税厅 关于居住用区分所有财产的评估(日文)] |
| 靠借款购买的高额不动产 | 一宗购入价13.87亿日元、按通知评估仅3.337亿日元、申报税额为0日元的案例,税务机关以12.73亿日元的鉴定价重新核定 | 最高法院于2022年4月19日终审判决税务机关胜诉[日本最高法院 令和4年4月19日判决(日文)]。仅凭通知评估额与时价之间存在差距尚不足以认定违法;若造成“与其他纳税人之间难以忽视的不均衡”,则可依据总则6项(评价通知总则第6项,日文:総則6項)按时价评估 |
| 出租用不动产 | 在继承前购入以压低评估额的手法持续存在 | 自2027年1月起的继承案件中,死亡前5年内购入的出租用不动产将按通常交易价格评估(也可按取得价的80%计算)[日本《令和8年度税制改正大纲》(日文)] |
| 非上市股票 | 类似行业比准价格的中位数为净资产价格的27.2%(会计检查院抽查1,600件) | 国税厅于2026年4月成立专家会议,研究解决评估方法中的“断层”及“随意性、可操作性”问题[日本国税厅 非上市股票评估专家会议 第1次会议资料(日文)] |
最高法院2022年的判决,一方面将平等原则确认为“不被评估高于通知标准的权利”,另一方面也设定了例外:若因节税目的购入而造成与其他纳税人的不均衡,则不适用该权利。总则6项在2015至2024年度实际适用的案例仅27件(不动产13件、股票14件)。与此同时,税理士协会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要求明确例外适用的具体标准,以保障“纳税人的可预测性”。
也就是说,日本的方向与奥地利恰恰相反:日本正通过缩小评估额与时价的差距来维持公平,废除遗产税从未成为政府税制调查会的议题。2024年度遗产税的课税比例为10.4%,税收约为每年3.5万亿日元,占国家税收的4%强。要像奥地利那样(占比仅0.24%)做出同样的选择,两者相差了两个数量级[日本国税厅 令和6年度遗产税申报实绩概要(日文)][日本财务省 令和7年度租税及印花收入补正预算说明(日文)]。
与日本读者相关之处:靠评估“偏差”节税的空间正逐年收窄
- 高层公寓的高楼层:2024年起的继承案件中,评估额已被提高至市场价格的六成,以往“按三分之一评估”的做法已不再适用。相关机制整理在消失的节税方案列传一文中。
- 继承前购买不动产:2027年1月起将引入五年规则。在此之前,若借款购房被认定以节税为目的,同样适用总则6项。富裕阶层手法的实际效果,整理在富裕阶层的遗产税对策机制一文中。
- 自家公司股份:评估方法的修订正在推进,一旦方式改变,税额可能相差数倍。现行机制请参见非上市股票的取得与评估税金。
- 土地:路线价的查看方法请参见路线价2026,固定资产税一侧的评估更新请参见固定资产税评估更新2027。
奥地利的判决所揭示的原则是:“评估结果参差不齐的税并不公平”。而其后“是废除还是修改”,则由各国的政治进程决定。在日本,修法与行政通知几乎以每年一次的节奏持续推进。制定继承对策时,比起眼下的评估规则,更稳妥的是以2至3年后可能施行的规则为前提。
总结
- 2007年,奥地利宪法法院裁定,仅把1973年的评估额乘以3倍的不动产评估方式违反平等原则,并给予立法机关至2008年7月31日的宽限期
- 遗产税本身被认定合宪,但议会选择了不修改、任其失效。该税仅占国家税收的0.24%,遗产超过100万欧元的30人就占了约四分之一的税收
- 废除之后,继承所得的不动产仍需缴纳不动产取得税(0.5%至3.5%),2026年2月的恢复动议也遭到否决
- 因同样理由被判违宪的德国,于2009年和2016年修改了评估方法,保留了遗产税
- 日本正通过公寓评估六成下限(2024年)、总则6项的最高法院判决(2022年)、出租用不动产按时价评估(2027年)来缩小差距。在课税比例10.4%、税收3.5万亿日元的日本,废除并未成为议题
参考链接(出处)
- 奥地利宪法法院「遗产税判决(G 54/06等)新闻资料」(2007年3月7日・PDF・德文)・同上「赠与税判决(G 23/07等)新闻资料」(2007年6月・PDF・德文)
- 奥地利国会「2008年赠与申报法(549 d.B.)审议经过」(德文)・同上 政府法案说明资料(PDF・德文)・同上 2026年2月25日议会通讯(德文)
- 奥地利财政部「2007年税收实绩」(德文)・同上「不动产取得税税率」(德文)・同上「课税标准(土地评估额)」(德文)
-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遗产税法违宪决定(1 BvL 10/02)新闻资料」(2007年1月31日・德文)・同上「事业用资产优惠相关判决(1 BvL 21/12)新闻资料」(2014年12月17日・德文)
- OECD《各国遗产课税》摘要(2021年・PDF)
- 日本国税厅「令和7年度路线价等说明」(日文)・同上「遗产税评估额与市场价格偏差实态」(2023年・PDF・日文)・同上「关于居住用区分所有财产的评估」(令和5年9月28日・日文)・同上「非上市股票评估专家会议 第1次会议资料」(2026年4月・PDF・日文)・同上「令和6年度遗产税申报实绩概要」(PDF・日文)
- 日本最高法院 令和4年4月19日 第三小法庭判决(令和2年(行ヒ)第283号)(日文)
- 日本财务省《令和8年度税制改正大纲》(PDF・日文)・同上《令和7年度租税及印花收入补正预算说明》(PDF・日文)
※关于奥地利纳税人数量及负担分布的数据,来自一篇经济学者2007年发表的论文,尚未经官方统计确认。本文基于事实介绍各国制度,并非对制度优劣或政策做出评价。遗产税的个案判断,请咨询税理士(注册税务师)或税务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