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是世界上几乎唯一按“国籍”征税的国家。美国公民和绿卡(永久居留权)持有者,无论住在地球上哪个角落,每年都有向美国申报全球所得的义务。哪怕在东京住了30年、一直在日本纳税,也不例外。而且根据FATCA(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日本的银行和证券公司也会把美国人的账户信息报告给美国方面。在美国出生的日本人、日美混血的孩子、持绿卡回国的人——其实在日本,“不知不觉成为对象”的人并不少。本文依据一次信息,梳理这套制度的构造以及出口(放弃国籍与弃籍税)。
制度构造:即使不住在美国,申报义务也终身相随
绝大多数国家对“住在本国的人”征税(居住地征税)。日本也是如此:离开日本成为非居民后,原则上日本对境外所得的征税即告停止。只有美国不同。
| 日本(居住地征税) | 美国(公民身份征税) | |
|---|---|---|
| 征税依据 | 住所、居所(住在哪里) | 国籍、永久居留权(你是谁) |
| 移居海外后 | 原则上不再对境外所得征税 | 全球所得的申报义务继续存在 |
| 适用对象 | 日本的居民(不问国籍) | 美国公民+绿卡持有者(不问居住地) |
美国国税局(IRS)官方明确写道:“美国公民和居民外国人即使居住在国外,其全球所得也适用美国的所得税申报规则。”以国籍为基准实行全面全球所得征税的只有美国;另一个常被提及的例子只有厄立特里亚,对境外居民征收2%的税。
不过,防止“重复缴税”的工具是有的。
- 海外劳动所得排除(FEIE)——居住并工作在国外的人,其工资等劳动所得中每年最多13.29万美元(2026年,约1,990万日元)可从美国的应税所得中排除(须满足实际停留测试等条件)
- 外国税额抵免——在日本缴纳的所得税可以从美国的应纳税额中扣除。日本的税率在很多情况下高于美国,因此对很多人来说额外要缴的美国税为零或很少
- 日美之间也有税收协定,但美国在协定中加入了“无论协定如何规定,都可以对本国公民征税”的保留条款(saving clause),因此公民身份征税本身并不会因协定而消失
关键在于:即使税额为零,申报义务也不会消失。即便利用各项扣除后应纳税额为0美元,只要所得超过一定金额,每年的纳税申报(美国申报表·Form 1040)以及下文所述的账户报告义务仍然存在。
FATCA与FBAR:日本的银行账户也在被报告给美国
你也许会想“人在海外应该查不到吧”——FATCA和FBAR正是堵住这个口子的天罗地网。
- 2010年通过的FATCA,是一套让全世界的金融机构向IRS报告美国人所持账户信息的机制。不配合的金融机构,其美国来源的收款将被课以30%的预扣税,因此各国金融机构实际上都参与其中
- 日本依据2013年6月11日的日美当局间声明,建立了日本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在IRS注册,并将取得同意的美国人账户信息报告给IRS的框架。未同意的账户,也可能通过基于日美税收协定、经由国税厅的信息提供被覆盖
- 在日本开户时被问到“您是否持有美国国籍或美国永久居留权”,正是因为这个框架
- Form 8938(FATCA的个人报告)——居住在国外的单身者,若境外金融资产年末时点超过20万美元(约3,000万日元),或年中任一时点超过30万美元,须随申报表一并报告(美国境内居民的门槛更严,年末超过5万美元即须报告)
- FBAR(海外银行账户报告)——美国以外的金融账户合计余额在年内哪怕一次超过1万美元(约150万日元),就须每年向财政部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CEN)提交Form 114。对居住在日本的美国籍人士来说,日本的普通银行账户全都是“海外账户”
- 两者若不提交,均有民事处罚(罚款),情节恶劣的还有刑事处罚
为何会有这种制度:南北战争与“出走海外的公民”
公民身份征税的起源可追溯到160多年前。
- 1861年,为筹措南北战争军费而设立联邦所得税时,就写入了对身在国外的公民所得征税的机制,一般认为这是起点。其思路是:即使离开了国家,只要还是公民,就仍受国家保护,也应分担负担
- 1924年,联邦最高法院裁定“以公民身份为基准的征税合宪”(库克诉泰特案),法律上尘埃落定
- 彻底改变现代执行力度的是FATCA。2000年代后期,瑞士大型银行帮助美国人逃税的事件曝光,以此为契机,2010年建立了“让全世界金融机构进行报告”的强力机制
“按国籍征税”的制度本身19世纪就有,但真正能够在全球范围内掌握信息,只是最近15年左右的事。
结果:放弃国籍的人,以及守在出口的“弃籍税”
- 在美国,放弃国籍者的姓名会每季度刊登在联邦公报上。按这一公布口径统计,FATCA实施后弃籍人数激增,2020年约6,700人,创历史最高。此后仍维持高位,2024年约5,500人,2025年约4,900人
- 弃籍手续费2014年从450美元上调至2,350美元(约35万日元),被批评为“全球最高水平”;经过诉讼等波折,2026年4月下调回450美元(约6.8万日元)(美国国务院领事收费表)
一定程度的富裕人士在放弃国籍(或绿卡)时要缴弃籍税。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人即为“适用弃籍者”(covered expatriate)。
- 净资产达200万美元(约3亿日元)以上
- 最近5年的平均联邦所得税额超过21.1万美元(2026年,约3,170万日元)
- 无法证明已履行过去5年的全部美国纳税义务
- 适用弃籍者将被视同在弃籍前一天按市价出售全部资产,对含税增值(未实现收益)征税(视同转让)。不过,增值中最多91万美元(2026年,约1.4亿日元)可予扣除
- 弃籍时须提交Form 8854,若不提交可能被处以1万美元罚款
- 绿卡也一样:过去15年中持有8年以上的“长期居民”,在交还绿卡时同样适用弃籍税
- 此外,还有对从适用弃籍者处获得赠与、遗赠的美国人一方征税的机制,“先弃籍再转给家人”的漏洞也被堵上了
美国实行出生地主义,在美国出生的人自动成为美国公民。父母外派期间在美国出生、随即回国的人,或在国外出生但父母是美国人的人,可能在本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背负申报义务,这类人被称为“意外美国人”(Accidental Americans)。在欧洲,出现了无法开设银行账户等问题,受到批评的IRS于2019年设立了救济程序:放弃国籍者中,净资产不足200万美元、包含弃籍年度在内6年间税额合计不超过2.5万美元(约380万日元)、且违反义务并非故意的人,不作为弃籍税对象处理,过去的欠缴税款也不予追缴。
与日本的比较:日本的“出国税”以住所为基准
日本也有两种被称为“出国税”的制度,但设计思路都与美国不同。
| 美国的弃籍税(国籍离脱税) | 日本的国外转出时课税 | |
|---|---|---|
| 触发条件 | 放弃国籍、永久居留权时 | 把住所迁往海外时(不问国籍) |
| 适用对象 | 净资产200万美元以上等“适用弃籍者” | 持有股票等对象资产1亿日元以上的一定居民 |
| 征税对象 | 全部资产的未实现收益(有91万美元扣除) | 有价证券等的未实现收益(所得税+复兴特别所得税) |
| 实施时间 | 现行方式自2008年起 | 自2015年7月1日起 |
| 缓缴 | 部分资产可选择延期纳税 | 提供担保等一定手续后可缓缴 |
- 日本的国外转出时课税,目的是防止“揣着未实现收益移居无税国家再出售”,在离境时点一次性清算即告结束。它不像美国那样“离开之后只要还有国籍就要一直申报”。制度详情在富裕阶层移居与税金的文章中也有解说
- 另外,在日本以“出国税”之名见诸新闻的国际观光旅客税(2026年7月起每次出境3,000日元),是向所有出境者定额征收的另一种税。只是名字相似,与针对富裕阶层未实现收益的征税完全是两回事
“按国籍征税的美国”与“按住所征税的日本”,并不存在孰对孰错,而是对国家与个人之间纽带的定位不同的设计哲学差异。美国模式把公平性寄托于国籍,但也被指对居住在国外的普通公民施加了每年申报、报告的负担,美国国内关于改革的讨论也在继续。
与日本居民相关的情形:很难断言“与我家无关”
即使住在日本,以下这些人也可能涉及美国的申报义务。
- 在美国出生的人——父母外派、留学期间在美国出生的人,即使本人没有意识到,也很可能是美国公民,即便一直住在日本,也可能产生申报和FBAR义务
- 日美混血的孩子——父母一方为美国人的孩子,若满足父母在美居住经历等条件,出生时即为美国公民。日本国籍法要求解决双重国籍问题,但即使做出日本国籍的“选择宣言”,美国国籍也不会自动消失;放弃美国国籍需要另行办理美方手续(在大使馆、领事馆宣誓并缴纳450美元手续费)
- 持绿卡回国的人——在完成正式放弃手续(提交Form I-407等)之前,就美国税务而言,申报义务原则上继续存在。而且过去15年中持有8年以上的话,交还时还要接受弃籍税的判定。“反正没在用”并不能成为理由
- 从美国籍家人处继承、受赠的人——家人中有美国籍者时,美方的遗产税、赠与税规则也会牵涉进来。国际继承的基础知识在外国人与继承税的文章中有解说
如果觉得自己可能符合条件,行动之前先找专家。美国税务中,救济程序(把过去年度一并申报的简易程序等)用得好不好,结果会大不相同。在自行判断置之不理、或者慌忙放弃国籍和绿卡之前,请先咨询熟悉国际税务的税理士或美国注册会计师(US CPA)。连同与日本一侧申报的协调(外国税额抵免等)一起设计,才是稳妥的做法。
今天要做的事
今天要做的事
- 确认自己和家人“与美国的接点”——是否在美国出生、父母是否美国籍、是否持有(曾持有)绿卡。出生地可通过户籍或护照确认
- 若有符合条件的人,列出其日本金融账户的余额合计——合计超过1万美元(约150万日元)就可能成为FBAR的报告对象
- 在自行推进手续(申报、放弃国籍或绿卡)之前,先预约咨询熟悉国际税务的税理士、美国注册会计师
常见问题
Q. 住在日本、在日本纳税,也需要向美国申报吗?
A. 美国公民和绿卡持有者,无论居住地在哪里,只要所得超过一定金额,每年都有向美国申报的义务。通过海外劳动所得排除(2026年上限13.29万美元)和外国税额抵免,很多人额外要缴的美国税为零或很少,但申报义务本身,以及账户余额超过标准时的FBAR、Form 8938报告义务仍然存在。
Q. 什么是“意外美国人”?
A. 美国实行出生地主义,父母外派期间等在美国出生的人自动成为美国公民。在国外出生但父母为美国人的人,满足条件时也是公民。本人毫不知情却背负美国申报义务的人被称为“意外美国人”。IRS设有救济程序,净资产不足200万美元、6年间税额合计不超过2.5万美元等条件下,可在不追缴过去税款的情况下了结。
Q. 放弃美国国籍或绿卡,就能和美国的税金彻底无关吗?
A. 放弃之后的所得原则上不再被征税,但在出口处有一道判定。净资产200万美元以上、最近5年平均税额超过21.1万美元(2026年)、无法证明过去5年已履行纳税义务——符合其中任一条件的“适用弃籍者”,须缴纳视同按市价出售全部资产的弃籍税(有91万美元扣除)。绿卡在15年中持有8年以上者同样适用。建议办理手续前咨询专家。
Q. 日本的“出国税”和美国的弃籍税是一回事吗?
A. 是两回事。日本的国外转出时课税(2015年起)是对持有股票等1亿日元以上对象资产的居民在把住所迁往海外时就未实现收益征税的制度,与国籍无关。美国的弃籍税则是在放弃国籍、永久居留权时向富裕人士征收的税。此外,在日本被报道为“出国税”的国际观光旅客税,是向所有出境者定额征收的又一种不同的税。
参考链接(出处)
※ 数字基于2026年8月时点公布的资料。美元与日元的换算按1美元=150日元概算。放弃国籍人数为按联邦公报姓名公布口径统计的参考值。美国的申报义务、救济程序如何适用因个案而异。本文为制度介绍性质的一般信息,具体判断请咨询税务署、熟悉国际税务的税理士、美国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士。